監察委員該發揮其功能彈劾[違法失職檢察官楊大智]確保全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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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監察院是轉文院嗎?九年的陳情依舊得到同樣的回覆?        

       擦亮監察院的招牌!監察院長張博雅該好好督導發揮擊落實監察功能,彈劾糾舉違法失職人員!

       這不是官官相護?甚麼是官官相護?!民眾陳情檢察官楊大智違法失職案,監察院依舊是請參照法務部函的意旨,回覆陳情民眾?!

        回文函列一堆公文字號!也會將民眾所提供的地址漏列,中華郵政公司的回函已清楚地說明監察院[誤繕收件地址],反說民眾誤解?       

監察院2018年4月18日院台業參字第1070702756號函

主旨:台端2018年4月9日陳情書收悉。茲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所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大智涉有違法失職等情乙節,前經本院函請法務部查處,並檢附該部2012年1月9日法檢字第10104100860號函摘要函復台端,嗣復經本院以2012年3月26日院台業三字第10107304211號、2012年5月14日院台業三字第1010702942號函復台端在案,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意旨 

二、有關本院陳情受理中心服務台下方設置文字及設置LED跑馬燈告示牌之疑義乙節,為利本院職權、輪值委員姓名、相關法令宣導及公示等,爰設置固定式文字及LED跑馬燈告示牌;另該中心每日均有輪值人員及志工,提供民眾陳情及諮詢等服務。 

三、另有關台端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陳情乙案,因通訊地址未正確登錄,致本院2018年3月20日院台業參字第1070702034號函文遭郵局返回在案,造成台端誤解,尚請諒察。

四、茲檢付本院上開2018年3月20日函文正本乙份

正本:            君

副本:

院長 張博雅

 

        看監察院的網頁及花人民納稅錢每本工本費19.5元所編列的文宣品[監察院能為你做甚麼事?]最後(59)一頁,(監察院將會更積極努力查察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違失情事,戮力落實監察職權,促進政府善治,確保全民福祉?),另外還標明利用內容者須徵求監察院同意授權?人民納稅所編印的文宣品,不能引用其所說的內容嗎?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有認真查察法務部及檢察官楊大智的違法失職?有去真正查察民眾所提供楊大智在偵查庭教唆加害人繼續做違法事件,並鼓勵加害人興訟的言詞並未列在偵查庭的筆錄!如此的違法事件?

       陳情中心卻是一道高高的圍牆,民眾所收到的回函不滿,陳情中心人員林先生說你再寫陳述書,這是監察院業務處處理,他們只受理陳情!再責怪民眾的書寫!民眾已陳訴九年還要陳訴多久?

紓解民怨的標語擺在櫃檯下?[人權]也不見!保障甚麼?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郵字第1070078835號

主旨:承反映監察院回復台端之公文,被以「查無比人」返回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107年4月10日院首長民意信箱(案件編號:107005246.1)、2018年4月12日交郵字第1070501024號函辦理。

二、臺端2018年3月12日至監察院遞陳訴書1件,書寫之聯絡地址為「台北信義郵政5555號」惟監察院回函誤繕收件地址「台北郵政****號信箱」致投遞單位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該院。

三、案經本公司於本(4)月13日電洽監察院獲復,臺端已於9日向該院反映此事,相關承辦人員業已婉釋原因並將另函回復o

正本:君

副本:監察院、交通部、台北郵局

總經理 陳憲著

有關檢察官楊大智違法失職可參考公民新聞天地人心詳細的報導

https://www.peopo.org/news/334471

司法改革首要淘汰敵意的檢察官 楊大智違法的言論在筆錄內未詳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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