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執法】農地非農用涉違法,公權力屬強制執法,與建物違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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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濫權執法】農地非農用涉違法,公權力屬強制執法,與建物違章無關!

農地非農用
➠筆者在農地被撞事故,進而深入了解了『都市計畫』及其它相關知識及法令,才得知政客特權真是超級的無敵,尤其是『政客當選後,所掌控的公部門組織,根本是完全不可信任』,舉凡「圈地、圖利、恣意妄為、違法亂紀」可都是樣樣來唷,即便陳請舉報,也都不會理會,主因是不公開的程序,又不被監督的情況下,回復官僚話是必然,一般人民都是基於信任政府執法,舉報石沉大海是必然的。
 
上圖是林口特定區桃園都市計畫的農業區

都市計畫之農地非農用,違反法令者按都市計畫法第79、80條強制執行,實在不理解官署為何都以違章緩排拆方式來執法呢?
土地分區屬『都市計畫』,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處理(法令制訂於62年):
➠1、違反者,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前述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不遵前述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國土計畫法
➠1、農地非農用參國土計畫法第2021,按國土計畫法第六章罰則
➠2、國土計畫法第40條檢舉獎勵金

腐敗政府的公部門,視而不見導致全台特權弊案叢生

針對農地未農用,前述已經制定強制執行性的法令,真不理解公務從業員竟敢忽悠,導致全台農地違章一大片。更不理解,居然還能門牌號、也提供了供水供電的民生暨工業需求,明明都是大弊案,還能無視,真令筆者嘆為觀止!

另,檢舉獎勵金,猶如檢舉危險駕駛,明明依法可撥檢舉獎金,無奈公部門真是徹底不要臉的硬吞檢舉人的獎勵金。桃園市府想吞,筆者二筆獎勵金,依法維權到底,有裁罰款項,要求撥付合法!

舉報不作為
●案號11209300133回復說明一『.....有關農地違反農業使用,本局業於112年10月4日以桃農管字第1120035330號函請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權責卓處,並副知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依權責核處在案。』,然後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ω(。✪◡✪。)ω

●案號11210040133是『警大段575地號土地』,權責機關回復『.....土地現況為道路,係供公眾通行使用,屬龜山區公所養護道路範圍。』,什麼?
憑什麼將四周沒有任何一個「建築基地」,與之毗鄰的『警大段575地號土地』的國有土地(農地),擅自變更成道路了呢?想用『既有道路』繼續圖利特權人士喔。整段所謂的道路,僅為了提供及配合特權人住家的違章大門,方便重要人士進出唷!公部門未免包庇的太過分了吧!特權人士更可惡是,也將住二的大崗段地號718號,擅變與『警大段575地號』土地,相串闢建成道路,該等地號產權都是國有土地,擺明圖利了特權人士了。
➠再者,特權之家氣派的內外景觀,要不要查一下,是不是龜山區公所,拿人民納稅錢買單的呢?還是某某贊助的呢?
➠➠
令人嘆為觀止的特權住家,農地違章似乎也都沒在怕,或許區公所都可掩蓋特權人士各項違法吧,真是特級好棒棒的恣意妄為唷。
特權人士之住家範圍農地非農用的違章是違法的事實,居然桃市府從來沒有一位公務員查報過,顯然公務執法不中立吧!協助特權人士住家之內外,舉凡違法擅變『警大段575地號』農地為道路方便進出,或是支應住家內外景觀,及前項各項維護費用,依法而論,當地權責機關已構成公務背信圖利簡單說就是貪污啦。

█ 憲法第143條『...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2條毗鄰、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毗鄰,前述法令,於『警大段575地號』國有土地的農地,四周沒有毗鄰建築基地,依法就無設置道路之法源依據了。警大段575地號之土地被擅變為道路,儼然時任龜山鄉首長,自己主張並官員諭示主因是為了圖利其住家違章之大門出入之便捷。


上面影片就是農地非農用被強制執行,『不遵前述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理,『警大段575地號』農地非農用,管理者是龜山區公所,筆者等著看桃園市府依法執法,將『龜山區首長』移送法辦囉!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
➠筆者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4、5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等著桃園市府發獎勵金唷!
請全民一起來監督桃園市府,一旦獎勵款項入袋,筆者會全額捐助公益,也會張貼收據,以昭公信。

解答警大段地號575號之土地分區參下圖,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農業用地:....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再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農業用地...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足證作為道路用地違法,違者按都市計畫法79、80裁處6-30萬元。再查土地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明文規定『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退步言土地法第2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故警大段地號575號名正言順為『土地法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不是『土地法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

監察院︰ 監察院行使的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 究竟有什麼區別? 

預約視訊陳情 (https://www.cy.gov.tw/iFrame.aspx?n=692)
蘇嘉全違法興建農舍、祖墳 監察院糾正農委會等4機關(日期:101-09-18) 地號是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段118-3號(長治鄉新潭村下厝街1之2號)
➠2011/10/04屏東縣新聞發布(時任縣長是曹啟鴻)辯解『蘇嘉全農舍 屏縣府:一切合法,(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
➠2011年總統是馬英九,監察院長是王建煊,國民黨執政,民進黨蘇嘉全整個黨都動起來強辯硬凹,只是不理解『監察院糾正』能有多大功效。
全民都在看,「他人」勿動蘇嘉全農舍歪腦筋!』談到土地法明文規定,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不分藍綠政黨,共同目標就是農地蓋豪宅
民進黨蘇嘉全與妻(屏縣府函農委會稱蘇農舍符合規定)、國民黨韓國瑜之妻(李佳芬農舍違建 監察院函文雲林縣政府關心)、國民黨台中顏家(顏家「817招待所」違建今全拆完了)、國民黨前龜山鄉長議長,監察院僅糾正蘇嘉全案件,其他眾特權人士之違法,就得由權責機關自己去查察了。

虛假政績、無能政客、藍綠政黨失敗執政,全民之災!  
【桃園特權】台中顏家大豪宅弊案非首例,有權有勢的『建物、農地、門牌、違章、道路』樣樣皆可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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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未編定使用種類土地,可於核准撥用後,自行申辦編定事宜
.土地法《第26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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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相關法令
公路道路,遵依85年司法院釋字400號解釋,行政院99年9月10日修正核定「交通部公路局經管之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取得處理要點 」處理原則。

除公路外之一般巷弄道路
建築法第48.49.50.66.68條
◉地方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3.14.16.17.18.19條

★ 警大段地號575號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又是國有土地,變更道路要件完全不符合『土地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2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也不符合『建築法、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遑論地號產權持有國有,權責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至今查無合法撥用申請,更不符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足證警大段地號575號就是官員諭示,且專以圖利時任首長之違建豪宅之出入,公部門逕自開闢首長特權道路,猶如首長住家門牌般,亦是特權門牌,為了圖利特權,導致龜山區新興街56巷各自位於不同巷的靈異事件發生,連帶誤導在地警察將警大段地號575號非道路視為道路,而逕自開出一張莫須有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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