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而,台商回台與增加投資等重大經濟政策,撞到「環保牆(編按:在某些環保團體或人士的心中,環保只是剎車,而非牆)」,應該是在個案上兼籌並顧「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在兩者間,尋找一個「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而非將「環評權」重新劃給「主管經濟發展的主管機關(即事業主管機關)」,讓「主管經濟發展的主管機關(即事業主管機關)」球員兼裁判,增加環境權被嚴重侵襲的風險;縱認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修正環評法的「需要」,但為了「經濟發展」犧牲「環境及生態」,實非妥適(註一),而且是否有將「環評權」重新劃給「主管經濟發展的主管機關(即事業主管機關)」之必要,也讓人質疑。
「環保牆」是正?還是負?(新聞法律評論)
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而環境教育為「實現環境權」之一環,自是非常重要;至於在「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則應兩者兼籌並顧,尋找一個「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而且人類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