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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正視結構性侵害人權 杜絕父親殺子的悲哀

2012/12/1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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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政府應正視結構性侵害人權  杜絕父親殺子的悲哀
【記者林信秀/台北報導】 兩公約實施已經三年,各項人權指標卻倒退嚕,究竟為何政府的施政讓人民無感?今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由民間所發起的「2012國際人權日 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結合人權團體與學術界10個單位的專家學者一起為台灣人權把脈,指出行政機關與人權脫鉤、公權力結構性侵害人權的嚴重性,以及台灣人無力對抗行政機關濫權的悲哀。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陳志龍理事長指出落實兩公約需要拋開舊時代一條鞭的思維,以前觀念是統治者是指導者,是父母,在當代應該以人民為核心。他指出:「人權的概念,不是統治者的恩賜。」國外有長期的人權教育,而12月10日是法治國家的開始,要拋棄掉舊的思維。他也指出國內一些弊病,如行政處分、強制處分等問題,關於人身自由的剝奪,應該是透過法院,而非行政法。呼籲行政權要與人權併行,而非脫鉤,目前狀況是行政機關才有人權,我們沒有人權。陳志龍強調要以科學理性邏輯化的判斷,行政法院的法官要站在人權的角度,而不是統治者的角度,法治國家不再壓制人民,而是接受人民的挑戰。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吳景欽助理教授在以近日高檢署撤銷北檢第二次對江國慶寃案不起訴,提到大家可能以為正義即將露出曙光,他持悲觀角度認為這是政府「以拖待變」,去年9月第一次駁回不起訴時距今已超過一年,此次第二次駁回如果同樣再拖一年,拖久了大家都忘了,到最後就「呼呼掉」不了了之。

  他提到寃罪究責困難,不僅江國慶案,其實還有其他類似案件,如太極門冤案也都是,當三審無罪確定,被害人對檢察官提起濫權起訴。然而對於濫權追訴,以檢察官為例,躲在國家的保護底下,很多責任都可以推掉。在刑事妥速審判法還沒通過前,台灣審判期間很長,矚目案件幾乎都是一審無罪,一定上訴,又繼續上訴,歷時八、九年跑不掉,可能中間被羈押,檢察官也不用付冤獄賠償。審判期間很長,等到真正咎責時,又推說追溯時效期間已過了。

  檢察官卻認定無被害人,受傷害的是國家,完全無視被害人被無辜羈押,使得人民告訴權受到嚴重的限縮;這些案件其實都是結構性犯罪侵害人權活生生的實例,都有一羣人參與,所以只要在位,甚至於下台都應追訴。吳景欽指出,結構性案件基本上不適用追溯時效。他呼籲政府應從立法、司法,特別是司法應引用「羅馬規約」(「羅馬規約」中申明對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絕不能聽之任之不予處罰)。同時在上位者不可以推說不知道底下在做什麼,因為本身具有指揮監督的責任,亦不能因此免除刑責,且為了防止下級公務員動輒以「依法行政、依上級指示」等為卸責,來彰顯結構性犯罪侵害人權的集體責任性。他企盼司法在沉穩和被動的同時不可與時代脫節,尤其不能與國際上對結構性犯罪想法脫節,才能符合人權的普世價值。

  輔仁大學法律系黃源浩教授也以「父親親手殺了他的兒子」來形容台灣人權很多悲哀,指出檢察官應該保護人民,卻被迫昧著良心去迫害人民,該做沒有做。他還提到一個勁爆話題,財政部向大學追稅的新聞,剖析台灣人民的悲哀。黃教授談到,多年來大學都沒有營業稅的問題,現在政府財政困難,各大學被要求要補稅,而且追繳五年。他只指出一大問題,學校沒有營業稅從民國38年就開始,為何現在才要課稅?假設真的應該課稅,這麼多年沒有課稅,要不要追究審計責任?他分享國際的經驗,指出法國公務員最大榮耀,是退休時領到一張無審計責任的證書,象徵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公務員。此則大學課稅風波只是冰山一角,揭露國內課稅標準浮濫,往往官員說了算的問題,也讓各界更加正視「賦稅人權」的問題。台灣人民要如何對抗公權力結構性侵害人權,突破「官官相護」的陋習,是政府推動兩公約真正的考驗。

照片

    
圖: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吳景欽助理教授(右二)在兩公約圓桌論壇中呼籲政府應正視結構性侵害人權,引用羅馬規約對違法濫權者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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