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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這是一首古典音樂,這也是古典音樂,這些都是十九世紀歐洲音樂家的創作曲,被人利用重製、散播,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人們可以重製這些創作權已經失效的古典音樂,但是「著作人格權」仍歸音樂家所有,重製的人享有重製的版權,如果把它上傳到影音網站有可能被告侵權,如果確實屬於自己重製的影音,應該據理力爭,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呼籲不要任意侵害別人的創作。

許多人喜歡上傳影音到網站上,以知名的影音網站為例,如果這些影音是別人的創作或是重製的古典樂曲,很可能遭到版權警告甚至面臨法律責任,不過影音網站採用的「內容識別」機制可能因為誤判導致合法的影音受到影響,雙方為捍衛版權攻防,有如一場網路戰爭。

 

街頭藝人廖庭澔手風琴演奏古典樂曲並且加以錄製,上傳到影音網站保留,卻同時被兩個國外的樂曲保護團體指控「侵權」,這時候必須提出申訴,說明音樂來源屬於自己的創作不是來自其它具有版權的內容,申訴可能會被接受而撤銷指控,也可能會被拒絕,被拒絕後可以選擇「承認侵權」移除影音或提出上訴抗辯,一旦選擇上訴必須提供詳細身分資料並且說明申訴理由,網站也會警告上訴可能必須面對雙方「法律訴訟」和帳號永久停權處分,接著靜待審議通知,期間可能長達一個月之久。

審議結束後「控方」發現誤認版權便會撤消指控聲明,明明是自己的演奏創作,硬被誤認為別人的版權,結束了一段草率、烏龍的訴訟,但是不要期待得到一句「道歉」!萬一控方仍然堅持擁有版權恐怕還有得吵了,雖然影音網站有保護著作權的善意,不良的辨識機制卻也害人不淺。

 

【摘錄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三十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四十三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完整資訊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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