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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企圖以新聞公約,限制人民表意自由,死不悔改?

2013/05/2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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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銓敘部,企圖以新聞公約,限制人民表意自由,死不悔改?
理由與事實
壹、 本(102)年1月30日寄給法務部「首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務員得否擔任「公民新聞平台(peopo)」公民記者之疑義。
貳、 銓敘部以102年5月9日部法一字第1023717325號函回復如下。
您於本(102)年1月30日寄給法務部「首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公務員得否擔任「公民新聞平台(peopo)」公民記者的疑義,已轉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復依司法院41年11月22日釋字第11號解釋意旨,新聞紙類及雜誌的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公務員亦不得兼任。再依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的「業務」,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指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或其工作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均為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所詢疑義,經書函准文化部本年3月6日文影字第1021004406號函復意旨,公民新聞平台係指為「公民新聞」所建置的新聞傳播平臺。一般泛指由非新聞專業工作者所產製的新聞,亦稱為「參與式新聞」或「草根新聞」等透過公民新聞平台表達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另新聞記者法自93年1月20日公布廢止以來,記者的身分並無具體法定定位,我國亦未考授專業執照或證書;以及公民新聞平台的公民記者,並非傳統所稱的媒體記者,而係依據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規範,申請成為公民記者會員,且須遵守該使用規範。
三、又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規範6,以及新聞倫理公約9分別載明「所有會員於本平台發布之任一文字、圖像或影音內容時,均應嚴守公民記者自律公約及新聞倫理。」及「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四、綜上,新聞記者法自93年1月20日公布廢止後,記者雖無須考授專業執照或證書,惟參照前開司法院釋字第11號解釋意旨,以及新聞倫理公約9既已載明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公職,爰公務員尚不得兼任公民新聞平台的公民記者。
參、 再詢問內容
有關中華民國貴部102年5月9日部法一字第1023717325號函復內容,有下疑義,仍請函復,感謝。
說明二,即云:經書函准文化部本年3月6日文影字第1021004406號函復意旨,公民新聞平台係指為「公民新聞」所建置的新聞傳播平臺。一般泛指由非新聞專業工作者所產製的新聞,亦稱為「參與式新聞」或「草根新聞」等透過公民新聞平台表達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另新聞記者法自93年1月20日公布廢止以來,記者的身分並無具體法定定位,我國亦未考授專業執照或證書;以及公民新聞平台的公民記者,並非傳統所稱的媒體記者,而係依據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規範,申請成為公民記者會員,且須遵守該使用規範。可見,(一)公民新聞平台的公民記者,並非傳統所稱的媒體記者,(二)而且也非領證執業,(三)其報導內容有無與本職的性質有妨礙?亦應視其報導內容而定。(四)新聞倫理公約9雖已載明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公職,惟新聞倫理公約尚不足用以限制人民表意之自由,依此解釋達到限制人民表意之自由,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此函示,誠有不妥,仍惠請再釐清,以免侵害人民表意之自由。
肆、102年5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23730214號函再回復如下:
您於本(102)年5月9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本部同日部法一字第1023717325號電子郵件的相關疑義,為您說明如下:按本部上開電子郵件僅係限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民新聞平台的公民記者職務,而未限制其表達言論的自由;且該電子郵件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及參照司法院41年11月22日釋字第11號解釋意旨、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規範與新聞倫理公約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解釋,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故其內容應屬妥適。
伍、結論
銓敘部,企圖以新聞公約,限制人民表意自由,死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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