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將於工殤日前夕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增進職災勞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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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為適時保障被保險人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近期內依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8類第2項規定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此次主要增列「職業性癌症」達21項(含特定致癌物質及致癌製程)及「肌腱腱鞘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項目。

勞委會表示,前開增列之職業性癌症,係於流行病學顯示,其特定暴露與職業有優勢證據超過50%的機率,疾病是自職業暴露而引起者,且參考國際勞工組織(ILO)已納入者才增列為職業病種類項目,爭議性較小。

勞保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可於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診療,非僅限於北、中、南、東4區之職災傷病診治中心。又勞工罹患之疾病是否符合勞保職業病之規定,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須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目前勞保局審核此類申請給付案件,係採查證方式作業,亦即向被保險人就診之醫療院所洽調病歷資料,並派員訪查被保險人之職業史、工作內容、性質及時間等工作情形,再將查證資料送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以作為可否申請職業病給付之依據。因此,臨床醫師亦不需太擔憂醫病糾紛的問題,僅需於病患病歷上詳實記載,俾利提供該局審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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