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大事記
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大事記
資料來源:立報5月15日紙本,第四版。
96.03.03 獲行政院服務獎章證書。
96.08.01 獲學校聘為課發會委員、藝術與人文領域召集人。
96.11.12 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台北市長。
96.12.10 自由時報報導中山國中大量使用測驗卷。
96.12.13 (下列事項皆在一天之內)
◎校內流傳一份「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家長會家長陳情書」,指摘申訴人有不當行為。
◎中午學校奉督學之命召開教評會
◎申訴人第六節上課時,丁文玲督學帶著簡忠雄會長、林月華副會長,另有四名家長代表以及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其他老師進教室內走動。
◎約第七節課時,人事主任持公文要申訴人簽收,並告知中午召開教評會,提報申訴人為不適任教師。
◎學校謂接獲投訴,並查證發現符合「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通知成立輔導小組。
96.12.31 立報記者對申訴人被指控事項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刊載於96年12月31日立報,謂「古典魔力客」係新問市之教材,申訴人能知悉,足徵申訴人係在教學上有所精進之教師。
97.01.03 ◎學校破天荒針對申訴人製發問卷,並有學生認為學校此舉不妥,可調閱學生聯絡簿以資證明。
◎學校認為申訴人亦對學生製發問卷,係屬不當行為。
97.01.07 ◎申訴人寄發存證信函,除請學校查證及提供資料,並說將盡力配合輔導小組。
◎學校拒絕提供申訴人要求之資料。
97.01.14 學校召開考績會,以10點事項指控申訴人
對學校考績會程序瑕疵,當日提97年1月14日聲明異議書
97.01.21 再次召開考績會,改以4項事由指控被申訴人
1.申訴人就學校指控事項,提出說明書。
2.另對當日程序瑕疵提出聲明異議書。
97.01.23 召開教評會指摘申訴人
申訴人提教評會說明書,回覆學校指摘事項。
97.01.25 媒體報導蕭曉鈴老師被解聘一事,各大報標題如下:
1.中山國中揮快刀,解聘接弊教師(立報)
2.國中老師 突遭解聘(自由時報)
3.槓郝教師遭解聘 指校方罪證不足(自由時報)
4.全國首例 教師毀損教育、有損師道遭解聘(國語日報)
97.01.30 (一天之內)
中山國中通知申訴人教評會決議解聘。
同日,台北市教育局發出審議本案之會議通知。
97.02.12 台北市教育局召開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第38次會議
會議決議成立調查小組
97.02.13 部份家長會成員、十餘名學生在中山國中拉白布條要求蕭曉玲老師應該立即辭職。
活動消息稿由台北市教育局發出。
97.02.14 調查小組到學校調查皆未知會當事人或代理律師
97.03.13 台北市教育局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通過中山國中蕭曉玲不適任案,蕭曉玲之後提行政訴訟。
99.11.03 告前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家長會長簡忠雄(毀壞名譽)民事損害賠償,由余明賢法官判決一審敗訴(見連結)。
99.11.26 告台北市教育局(前副局長林騰蛟侵害名譽)國賠案,由黃呈熹法官判決一審敗訴。
100.1.31 (解聘處分)行政訴訟官司,由王立杰法官判決一審敗訴(見連結)。
100.8.09 告台北市教育局(前副局長林騰蛟侵害名譽)國賠案由林金村法官判決二審敗訴。
100.8.09 告前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家長會長簡忠雄(毀壞名譽)民事損害賠償,由法官林金村判決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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