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關於97年7月14日報載「國民年金訂有排富條款」一則,勞保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65歲國民,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者,勞保局將會主動納保並寄發繳款通知單。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至年滿65歲時,無需再繳納保險費,可以申領老年年金給付。如果保險費正常繳納,且未領取政府社會福利津貼,老年年金金額原則上每月可領3,000元以上,保險年資愈長者,領取金額愈高,並無排富條款之規定。
至國民年金開辦時,已滿65歲國民,因非納保對象,如已領取敬老津貼者,開辦後整併入國民年金,改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其給付權益不受影響。惟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資格,仍不得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情形。不過如土地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土地之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新台幣400萬元。
是以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65歲國民,符合納保資格者,只要按時繳交保險費,即能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並無排富條款規定。只有國民年金開辦時,已滿65歲國民,因非被保險人,無需繳納保險費,申領老年金基本保證年金者,才有排富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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