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令:修正「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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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中華民國97729日(補登)
職訓字第0971500862號
修正「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部分規定
局  長 陳益民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在職訓練業務,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不含公營機構及組織),發展訓練,並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齊力累積國家優質人力資本,以奠定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基石,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目標為協助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運用有效訓練品質管理工具,提升訓練品質及績效;促進中小企業辦理訓練之意願及行動,以有效提升勞工參訓密度;協助企業因應彈性僱用制度、熟齡化社會的趨勢,訂定適當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保障非典型僱用勞工及中高齡勞工參訓權利;運用具優質訓練體制的提案單位為標竿,使其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全面提升訓練品質。
三、 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並具辦訓意願之企業及組織團體,可依其規模及訓練體制之完整性就以下二類型擇一申請:
(一)優質型:適用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亦得視其辦訓能力選擇優質型。
(二)培育型: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
前項所稱中小型企業指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四、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者。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五、本計畫補助訓練方式為:
(一)內部訓練,指運用單位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八人,講師對象為內部人員自行授課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者。若訓練課程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但上課成員均為該單位之員工時,視同內部訓練。
(二)外部訓練,指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為各界相關人員均可繳費參加,非為單一企業團體開課者。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提供勞務服務人員」參加外部訓練,不予補助。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或講習,亦不予補助。
六、本計畫補助課程範圍如下:
(一)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二)有關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
(三)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四)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但前項課程為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及經本局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內容無涉之課程不予補助。
七、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止;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本局核定申請計畫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八、本計畫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及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需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一個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一次提出訓練計畫申請,填妥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文件後,備齊申請資料表件,於七個日曆天內函送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局各職訓中心,其區域範圍如附件一),未於期限內函送資料者,一律退件,不予受理。
計畫內若有課程之訓練場地位於別區本局職訓中心轄區,仍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本局職訓中心提報計畫,惟實際抽訪工作可由開課地點該區之本局職訓中心負責。
為配合本計畫補助額度,訓練總經費編列上限,優質型以編列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三十五萬元,培育型以編列九十萬元為上限。
九、本計畫審核作業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核對線上申請資料及所檢送之文件是否符合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於規定且文件齊備者,送請初審審查委員進行初審。
(二)初審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本局建立之相關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委員,針對申請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之合適性及課程經費合理性等進行線上審查及經費刪減,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口頭簡報,以為評核。
(三)實地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本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委員進行實地訪視,依申請單位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進行評核,並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電話訪查及不定期訪視瞭解開課情形。
(四)決審審查:本局依預算額度、初審、實地審查評核結果等,核定補助各申請單位經費比率。
十、本計畫評核標準為:
(一)優質型運用本局所訂定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辦理評核(如附件二,實際評核時依最新公告之版本),適用大型企業、組織或團體;惟中小型企業、組織或團體亦得選擇優質型評核表接受評核。
(二)培育型依培育型實地訪視評核表評核(另行公告),適用中小型企業。
十一、申請單位提案審查通過者,依其規模及訓練品質表現,經本局決審會議後核定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及額度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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