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水保局培訓農村資源再生計畫,聯合計畫促進大會,頂菜園發展協會、板頭窯文化發展協會、板頭社區發展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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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農村再生計畫很好,誠如亞洲大學休閒與遊憩管理學系教授劉健哲所說:
農村再生條例的立法,目的在解決農業、農民、農村的問題。長期以來農村的環境沒辦法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不足,居住環境不好,老舊的社區面臨發展瓶頸時,就會出現農地亂蓋農舍等問題,進而農地資源就會流失,生產、生態環境被破壞,糧食品質也會下降,最後受害者還是農民。
農村的問題沒有解決,農業的問題也無法解決。環境不好,年輕的子弟就不願回鄉,轉往都市發展,不但造成城鄉發展的問題,農業沒有後繼者,也沒有辦法永續發展,聚落就會慢慢沒落,鄉土文化就無法永續經營下去。
以前非都市土地只有管制,沒有規劃,從國土規劃角度,農村必須回歸應有的重視。農村再生條例就是希望農村有發展的機會,否則農村還是凋敝、農業問題還是沒解決。
因此農村發展必須有專法引導,透過農村再生條例可以找回農村的優美性、鄉土性,農業能回復農業耕種場所,農民才能獲得重視與尊嚴。
又誠如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陳明燦所說: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所具功能值得肯定,但若要發揮應有的立法目的,應該注意:一、要明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的內容,突破現行體制是正確的,但政策方針應更明確,例如對下級農政政策與計畫有什麼樣的拘束力?
二、應該明訂各計畫內容以及計畫間關聯性,換句話說,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及「農村再生計畫」具有指導功能,但這兩大規劃的主管機關如何「協調」?若有爭議應如何解決?這兩個規劃間的上下垂直與水平關連性為何?
「農村再生計畫」是本條例最重要實踐工具,也是未來各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最關切的,但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機制是什麼?更重要的是,若申請者被否准後,相關的行政救濟機制為何?這些應該嚴守「法律保留原則」,以杜絕外界「農地炒作」的疑慮。
「整合型農地整備」是推動本條例的重要工具,具有「統合」現行「農地重劃」以及「農村社區」的特色,但因屬「創新機制」,本條例僅以「法規命令」訂定似乎有些不妥,有涉及人民權益規定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才能提升該制度的效益。
及誠如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郭俊銀所說:
以前平和社區跟大多數社區一樣不知道願景在哪。過去公部門的政策缺乏整合性,讓我們這些工作者常疲於奔命四處申請資源,也沒有人力培訓的養成制度。後來與農委會的試辦計畫接觸後,透過社區內部開會,慢慢討論出願景,一步一步走過來。
社區剛開始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著手,,後來參加了水保局的培訓計畫,慢慢的討論出屬於我們的願景,「一鄰一景點,家家戶戶是花園」就是這樣討論出來的。
透過這些機制,社區的每個人都動了起來,以前失落的人情味找回來了,又慢慢找回尊嚴與對社區的認同感,這些正面的思維,報章雜誌並沒有報導的。
這個計畫另外提出社區公約訂定機制。我們社區也配合約定、自行管理,社區公約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我覺得這就是農村意識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