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善怕惡!移民署也不務正業!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天表示,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減少假結婚情形,特別制定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0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對此,台灣新移民刊物-越南四方報主編張正痛批「簡直胡鬧!」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是國人及在臺外籍人士均應遵守之行為,該條例於10月3日公告生效。違反者,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予以驅逐出國,並管制再入國3年至5年。移民署特別呼籲外籍人士配合遵守,切勿以身試法。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該基準之認定內容為:
一、違反刑法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各條規定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編第2章妨害善良風俗各條規定並經警察機關或法院裁定確定。
三、於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PUB、酒店(廊)、小吃部或其他公眾得出入場所從事坐檯陪酒之行為,並收取坐檯費用者。
對於此條例,張正表示:擺明了,移民署眼中應該被驅逐出境的對象,就是迫於經濟壓力,必須靠皮肉賺錢的東南亞女子。那,花錢玩弄他人身體的(台灣)男人,仲介窮苦女子賣淫的(台灣)黑道,移民署管不管?移民署高舉「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旗幟,卻實踐了最不善良的風俗:欺善怕惡、治標不治本、專挑軟柿子吃!
也有熱心民眾表示:政府處處刁難外籍配偶,還要有財力證明才能申請身份證,他/她們已經是家境困難,但政府不願關懷與照顧,還處處設限打壓新移民,似乎對新移民毫無善意可言,此政策可說是「治標不治本」。〔彩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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