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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邁入兩公約人權保障時代 應重新檢討違憲法令

2014/01/11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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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邁入兩公約人權保障時代 應重新檢討違憲法令

【記者趙龍章/台北報導】苗栗大埔案判出公權力濫用導致家毀人亡的慘劇,而稅捐機關限制人民出境造成納稅人無法出國謀生,甚至與家人分離、妻離子散等等問題時有所聞,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侵犯人民基本人權的現象已被國際人權專家認定是違反兩公約,在國內也引發熱烈的廢除法令討論。日前於財政部欠稅限制出境公聽會中,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律師引用大法官解釋,認為限制出境侵害人民自由,過時又違法的法令應該馬上修改。

  民國83年大法官釋字第345號解釋認為,屬公共利益所必要而限制出境與憲法第十條及二十三條規定無抵觸;然而專家學者大多主張,那是較為早期的解釋,尤其二公約施行之後,國家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必須要重新再檢討,特別是在欠稅限制出境已經被人權專家認定違反兩公約的情況下。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友辰舉出大法官釋字710號(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違憲)及釋字第443號(限制役男出境違憲)這兩個比較具有前瞻性的解釋來說明:限制出境對於人民基本權,有關經濟自由、人身自由、表現自由,以及憲法第十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都有某種程度的侵害,也違反比例原則。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永然也表示,在國際化的時代,出境很多是為了生意、工作或者是學習的原因,遷徙自由重要性更為提升。李永然說他自己當律師以來,就算是民事債務糾紛對境外人士頂多只能用假扣押假處分,絕對沒有辦法用限制出境,這就是台灣比大陸進步的地方。然而國家對稅捐保全問題,在稅捐稽徵法已經賦予稅捐機關更優渥的處理措施跟手段,如果都已經查不到任何的財產,那再用限制他自由的方式來把稅弄出來,就變成是一個間接強制的手段,遠遠超過於租稅保全的目的,做法是有問題的。他認為已經進入21世紀,而台灣又加入兩公約,限制出境做法應檢討,應該有別於過去,這樣才是人權的一大進步。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文精會計師表示,限制出境現在在實務做法上已經浮濫了,稅捐機關沒有考慮納稅人是否有故意隱匿和故意逃漏稅,也沒有對納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只要看到欠稅金額到達就直接移送,蔡文精痛批:「你要限制一個人的自由那麼簡單,只要電腦一轉就限制他出境!」他反問:「你限制他人身自由對你的稅收真的幫助很大嗎?如果不是的話,是不是必須要接受人權上的挑戰?」也有會計師表示,近幾年台灣經濟景氣不佳,工作不好找,如果欠稅人有機會到鄰近國家工作如日本、新加坡,薪水可以拿到比台灣高數倍,如果欠個幾十萬的稅,一年半載就可以還清了為何要把人限制出境,關在台灣的好處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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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永然表示,在國際化的時代,出境很多是為了生意、工作或者是學習的原因,遷徙自由重要性更為提升,限制出境做法應檢討,才是人權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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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文精會計師表示,限制出境實務做法上已經浮濫了,稅捐機關只要看到欠稅金額到達就直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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