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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提醒企業福委會贈送員工禮券時應注意稅務相關規定事項

2008/11/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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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近來各家百貨公司紛紛換季大出清,許多企業也趁機購買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每逢年底企業福委會常會購買大量禮券發放給員工,但是福委會購買百貨公司銷售的禮券時就百貨公司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之狀況,讓許多福委產生一些帳務上之疑問與困擾。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林宸禾秘書長提醒企業福委會承辦人員:福委會購買禮券時,如銷售單位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福委會,員工去兌付貨物時才開立統一發票給員工個人且還可找零者,依稅法說明此作法視同現金禮券(就如同郵政禮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福利金當年度對員工現金發放部分依法不得超過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但若購買時銷售單位有開立發票給福委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則視作為提貨券,可不佔當年度福利金收入總額40%現金發放比例,但以上之現金券、提貨券及以禮品等實物發放方式都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者,都是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於明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且於2月10日前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結算申報。

另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請福委會承辦人員要注意此部份細節,以免損及員工權益。

以下提供2個範例:
A公司職員甲97年度福利金各項補助全部所得為10000薪資自提3000
 扣(免)繳憑單金額應為10000-3000=7000元

A公司經理乙97年度福利金各項補助全部所得為10000薪資自提9500 
扣(免)繳憑單金額應為10000-9500=500元 (給付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免列單申報)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籲請各大企業福委會承辦人員注意,稅捐單位如查核到扣繳單位給付員工各項現金補助及實物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除會被限期責令補繳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外,並會按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或三倍罰鍰。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是目前國內專為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服務的公益社團法人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服務對象為各企業內福利業務承辦者,「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由社會上熱心公益、關心國內職工福利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極力促成,以結合廠商資源及產官學研菁英賢達之經驗,從而推動國內企業職工福利事業之發展,達到福利事業服務運作之永續。

欲瞭解更多職工福利金法規及相關稅法資訊歡迎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ewda.tw/http://www.ewda.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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