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火議題:學生,就可以無罪?
【新聞疑義1366】學生,就可以無罪?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學運學生占據立法院將在10日退場,法務部長羅瑩雪今天受訪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學校雖然愛護學生,也要教育學生懂法律。 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學生團體自3月18日起占據立法院議場,昨天發表聲明將於10日退場。國立大學校院協會昨天發表聲明,呼籲行政部門對學生自3月18日攻占立法院以後的各種作為,採取更寬容的態度。 羅瑩雪上午受訪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中華民國只有一套法律,並非對於學生或非學生有不同的法律。學校都很愛護學生,但是愛護學生,也要教育學生,要讓他們懂法律,不要讓他們誤以為學生就是特權階級(中華社103年4月7日報導: 羅瑩雪:學校要教學生懂法律)。
【疑義】
按平等原則,並非僅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亦屬之,是「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並非不可。
惟「差別特遇之理由不合理」或「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無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就違反了平等原則。
而以「學生」來作為「差別特遇之理由」,要通過平等原則的檢驗,有一些困難;在現行法上,也欠缺依據;但如以其出發點係為公共利益以及相關事實來看,似乎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之規定,為緩刑之宣告,或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之規定,在科刑上予以酌量。
但最重要的是,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指出於良心違反法律,以公開非暴力的方式傳達特定政治訊息的行動(John Rawis的定義)而言,所以其必違反台灣現行的法律,而受到台灣現行相關法律的制約(筆者稱之為公民不服從的舊界線);唯有釐清公民不服從的新界線,訂定「公民不服從法」或修正相關法律條文,「公民不服從」時,才能免於台灣現行相關法律的不當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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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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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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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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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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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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