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受害者聯盟.修都更莫淪建商炒房法
【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20多人,16日上午9時假立法院群賢樓正門外,位於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一號,召開426誰的都更修法大限?炒房政府鬼話連篇!記者會,2013年,多起血淚都更爭議催生了大法官第709號解釋,判定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10-1、10-2、19-1),違憲條文將在一年後(2014/4/26)廢除。然而,牽涉甚廣的都更條例修法,聯盟卻在昨(15)日才臨時接獲,明日(4/16)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立法院將召開內政委員會審理都市更新條例。整個程序的倉促且資訊不透明讓人質疑,其中立委張慶忠身為具有一百多筆土地的大建商,在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卻不利益迴避,更讓人質疑此次修法已淪落到為建商修法解套的炒房法案?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文林苑強拆事件過後,立法院包括國民黨、民進黨高達81位、逾三分之二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針對強拆條款釋憲。但大法官當時以「立委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為由,駁回聲請。
現若是讓都市更新法條例多達23版本競逐,最後僅有釋憲條文獲得局部修正,那意味著至少有上千都更案相關居民、住戶,仍將於居住權、財產權、工作權未獲適當保障的情況下,繼續被迫參與實施者的都更遊戲。
共同提出本次修法訴求如下:
壹、打破程序黑箱
一、於本法規範「都市更新計畫」階段必須舉辦聽證程序,由權利立關係人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實施都市更新的必要性、公益性。
二、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應公開轉播、並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利益迴避機制,,避免黑箱。
貳、保障居住權
三、保障環境、居住權: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應根據調查評估,並提出公益性必要性評估、社會安置計畫等的「都市更新計畫」做成。
四、針對都市更新單元內的違建戶,應實施續住意願調查,約束實施者應保障弱勢住戶居住權。
五、刪除為建商服務的強拆條款。
叁、防杜私有化
六、私有圈第條款應予以廢出。
七、透過聽證程序,檢討容積獎勵核發之公益性與必要性,杜絕濫發、回歸環境正義。
肆、回歸賦稅正義
八、刪除部分更新後房屋稅、地價稅、營所稅減免、避免都更哄抬房地價、落實社會公平原則。
群賢樓前高呼口號:打破程序黑箱,保障居住權。/1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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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受害者聯盟 426誰的都更修法大限?炒房政府鬼話連篇!記者會實錄20140416…
上圖: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修都更莫淪建商炒房法記者會場(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30416/)
下圖:426誰的都更修法大限?破解炒房集團鬼話連篇!(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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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 ● 立法委員諸公您的版本有《重要公益》之實現嗎? ● ○ ●
釋字第 709 號 理 由 書:
斟酌都市更新不僅涉及不願參加都市更新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亦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願意參與都市更新者之財產與適足居住環境之權益,以及更新單元周邊關係人之權利,立法者應有利益衡量空間。 - - - 立法委員諸公您的版本有《重要公益》之實現嗎?
大法官 林錫堯 協同意見書:
如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者,不僅其限制必須基於重要公益與符合比例原則,相關法律並應明文規定係基於何種重要公益而為限制‧‧‧,使行政機關於作成此類行政行為之前,有所遵行,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因此,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本條例有規定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必要。亦即本條例應就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設有適當組織與正當行政程序之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明文規定實施都市更新所應達成之重要公益種類之必要性如前所述,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本條例自當明文規定實施都市更新所應達成之重要公益種類。
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成此類行政處分,如非為實現比人民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更為重要之公益(簡稱為重要公益),於憲法上即難以獲得正當理由。 - - - 立法委員諸公您的版本有《重要公益》之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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