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源政策,不宜核能公投?
【新聞疑義1376】無能源政策,不宜核能公投?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針對台灣社會當前對於核四公投的要求,國際趨勢專家大前研一今天表示,台灣在未有長期能源檢視與政策下,不應貿然進行核四公投。 大前研一來台與東元集團會長黃茂雄進行趨勢對談。 大前研一說,現在去問日本人,大多數也會表示拒絕核電。然而,他認為,現階段去舉行公投是錯誤。因為在這之前,應該是先全面檢視能源政策,了解目前能源組合,以及若不使用核電,要用風力或太陽能等的優缺點,甚至火力或石油發電的二氧化碳影響,還有相關的時間點。 他認為,這樣下來,才能以公投決定核能存廢,否則,沒法清楚國家未來走向。 大前研一指出,許多年前,德國、瑞士、瑞典與義大利也對相關問題進行公投,但現在很多政府也正重新檢視核能重啟計劃的可能。 總歸來說,他認為,公投之前,一定要對這個地區未來能源政策有通盤了解(中央社103年4月29日報導: 大前研一:無能源政策 不宜核能公投)。
【疑義】
按核四公投之前,人民與人民間,確實須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基於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下,先進行良好之溝通(註一)。
而人民與人民間溝通要良好,執政團隊就須真心向人民說明(註二);其中,自應含「廢核或實質停建核四或核一至核三除役後,電價各會漲多少」「廢核或實質停建核四或核一至核三除役,要用何者替代能源(含各排碳量及碳捕捉技術之發展程度)」「各所佔比率是多少」等資訊(註三)。
而且提供該等資訊,要確實、快速,一定要在6個月以內提供之,以利人民與人民間儘速進行良好之溝通。
但補正公民投票法,實乃因: (一) 公民投票,實乃補足代議制度不足,又能真正落實人民公民投票權之方法,但公民投票法高門檻、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如仍存在,實在無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所以,要補正公民投票法,而非單就核四或服貿議題。(二) 公民投票法之現行公投門檻規定,並未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依性質不同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不論是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均」應納入合理差別待遇之考量(例如統獨問題,維持原公投門檻;核四或服貿同等重要,但較統獨問題之重大程度略少一點,所以建議降為4成或3成;至於地方性公投,則建議簡單多數即足),才是正辦;所以,要補正公民投票法(註四)。
千萬不要把補正公民投票法,與單一事件或議題畫上等號(註五)。
【註解】
註一:【新聞疑義1375】核四封存,何必修公投?(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20628958、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526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1869、http://www.peopo.org/news/240213)。
註二: 【新聞疑義1360】服貿對台灣影響有多大?請執政團隊真心向人民說明(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04410&article_category_id=2328&article_id=121201)。
註三:【新聞疑義1033】廢核後,電價會漲多少?(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385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3294)。
註四:同註一。
註五:補正公民投票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乃補足代議制度不足,而非「全部」取代代議制度或解決代議制度失靈,應予分別。至於如何解決代議制度失靈,或可先參「代議制度失靈 學者:應體制內解決」(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644086.shtml?ch=rss_BREAKINGNEWS1)此報導。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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