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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森林公園,護樹之外,也應護鳥保蝶?

2014/06/27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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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影片/芝山金斑蝶

【新聞疑義1400】大安森林公園,護樹之外,也應護鳥保蝶?

文.影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大安森林公園成立廿年,種植五九八六株樹,但普遍「營養不良」,部分樹木甚至斷裂腐朽,颱風季節即將來臨,大安森林公園之友基金會二度邀請日本樹醫團隊來台,協助檢測園內的危險樹木,昨天公布初步結果,目前一半的區域中,約有一一七六株須修剪,其中卅一株有枝條折斷且掉落傷人的危險性,建議立即移除,預計本週勘察完畢。具有高空攀樹資格的日本樹醫笹部雄作表示,危樹檢測初步判斷樹枝是否過長容易折斷、枯枝有無掉落危險,且樹高不能超過基部的五十倍、樹枝長度不超過樹枝基部的四十倍,不符合這個比例原則就須修剪,而部分樹木從外觀判斷狀況良好,爬到樹上觀察才發現有腐朽、斷裂情形。另一名樹醫伊藤啟史說,目前檢測的危樹中,用黃色標籤標示須修剪的有一一七六株,但每株情況都不同,有的健康但有枯枝,有的少部分腐朽,若被判定恢復健康的可能性低,則用紅色標籤註明,目前約有卅一株建議立即移除。但公園處反映民眾常會抗議市府過度修剪樹木,伊藤啟史說,在日本,會先辦說明會說明修剪原因,並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如樹醫診斷,修剪方式則先處理枯、病、弱枝,樹木美觀、健康、安全也須納入考量。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鴻楷說,國外屢有樹木無預警倒塌造成意外,例如日本今年三月發生白楊樹倒伏,造成一名婦人死亡,至今法院仍在審理中,有越來越多案例判定由主管機關承擔,因此危木評估相當重要。陳鴻楷指出,基金會原編列五年五千萬元經費投入改造,昨初步決議,將加碼二千萬元,全力投入危樹修剪及蚊子減量改善工程,希望七月前有初步成效(自由時報103年6月26日報導: 日樹醫建議 移除大安森林公園31棵危樹)。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大安森林公園之友基金會與台北市公園處,就危樹優先處理,並企圖使大安森林公園成為真正的森林,留給後代,從實現環境權的角度來看,自是予以贊同。

惟報導中所言「公園處反映民眾常會抗議市府過度修剪樹木,伊藤啟史說,在日本,會先辦說明會說明修剪原因,並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如樹醫診斷,修剪方式則先處理枯、病、弱枝,樹木美觀、健康、安全也須納入考量」,本文認為有一些疑義,就是樹木與動物間的關係,息息相關,修剪樹木的方法、時間及程度,實與動物繁殖及其生存空間,完全的連結,而不能僅以護樹的角度,來處理修剪或移除樹木此問題,應擴大到不同的視野,以綜觀角度及客觀立場為之。

所以,報導中所謂第三公正單位,自應將動物保護相關單位或機構納入,不能僅以樹醫為限,至於意見的參酌,則應及於個人意見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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