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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一牛剝三皮」之苛政

2014/07/0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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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401】房地合一課稅,「一牛剝三皮」之苛政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財政部重申,將於7月底、8月初針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召開座談會。目前政策輪廓僅名下1房、長期持有減稅、農地農舍等不受影響,預計聽取各界意見後,年底前提出方案。財政部表示,為解決現制問題,兼顧健全房市及維護租稅公平,未來將朝向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並使房地產市場更健全,有利一般民眾購屋居住。財政部說,房地合併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涉及不動產稅制重大變革,影響層面鉅大,財政部預計7月底、8月初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疑義或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合理課稅方案及防弊措施,適時提出可行改革方案。財政部長張盛和1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房地合一就是要實價課稅,但會將影響降至最低,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只有1間房者不會受到影響。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所提,名下只有一棟房屋,或長期持有房屋者,只要不是當成買賣套利工具,即使不只持有一棟,政府也會盡量優惠,不受影響;農民的土地、農舍也會排除在外。賦稅署指出,所謂長期持有的時間或優惠程度都還要研商,目前沒有定案,但這種彷效國外鼓勵長期持有的制度,值得學習;至於農地農舍排除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財政部強調,近年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飆漲,年輕人及中低所得者無力購屋,外界普遍認為不動產交易利得稅負偏低,是造成不動產投資炒作及貧富差距擴大因素之一。現行不動產交易利得採土地及房屋分開課稅,土地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則課徵所得稅,在現制下衍生房地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告土地現值及依房屋標準評定價格計算所得額的差額未課稅,及同年度內買賣土地,因前次移轉現值與本次移轉現值相同,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另房屋及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實務上建設公司透過操縱房地價格比例,提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並提高建屋成本費用,規避房屋交易所得稅等問題(中央社103年7月3日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 財部重申聽意見)。

【疑義】

一、 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治本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

按財政部表示,為解決現制問題,兼顧健全房市及維護租稅公平,未來將朝向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並使房地產市場更健全,有利一般民眾購屋居住。

惟大台北地區的房價,為何比其他地區,高出很多?地小人稠是主因,而大台北地區之所以「人稠」,主要在於「就業機會」遠較臺灣其他各地區多很多;如果,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人自不會不斷地向大台北地區湧進,則大台北地區人口將不再增加;反而,因家鄉有更好的工作,故鄉的人口將因返鄉人口的增加而更稠,大台北地區人口則因而減少,其房價自會隨市場機制而向下修正,資金較不充足但有自住需求的人,買到較便宜的房子,就不是夢想。

所以,真正的問題,在於政府,是否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打房畢竟僅是「治標」,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治本」。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此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

二、 房地合一課稅,「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

又財政部打房,千萬不要不擇手段,在手段的選擇上,要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外,也須避免「一牛剝二皮」之不當苛政。

房地合一課稅,就土地部分,先課土地增值稅、奢侈稅,再課所得稅,這種「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真的妥善嗎?

三、長期持有房屋,是多少年? 其客觀基礎及標準,在那裡?

另行政院長江宜樺所提,名下只有一棟房屋,或長期持有房屋者,只要不是當成買賣套利工具,即使不只持有一棟,政府也會盡量優惠,不受影響;其中,所謂長期持有房屋,又是多少年?其客觀基礎及標準,又在那裡?

政府要人民支持相關政策時,是否也應一併想清楚、說明白,而非丟構想,人民為政府想辦法,並美其名為聽取人民聲音。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下學期(103-2)課程】房地產新飆股、生態趴趴GO、學法律買好房,歡迎報名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43667565)。

作品:

老師最新出版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014年/第3版)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41873202

其他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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