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會專案討論林內焚化廠案,蘇治芬強調一切依法令及行政程序行事
【記者郭姿恬/雲林縣報導】雲林縣議會24日專案討論林內焚化廠案,並邀請環保署張晃彰總隊長列席;針對該案後續處理情形,縣長蘇治芬表示,堅決反對林內焚化廠營運是她的一貫政策,但時空轉移,現在他身為執政首長,一切必須依照法令及行政程序行事,因此除了向鄉親感到抱歉外,本月26日她將再親自北上環保署,要求環保署全力協助縣府處理本案後續事宜。
張晃彰總隊長強調,唯有林內焚化廠繼續營運,才會符合環保署一貫的立場,如無法營運,環保署不可能補助這筆經費,希望縣府儘速擬定明確政策及方向,並以正式公文覆知環保署。蘇縣長強調,當初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簽訂的本來就是一個不合理、不平等的契約,雖然仲裁結果縣府必須支付達榮公司29億多元,但在某種意義上反而是代表著廢除了該不平等條約。
但蘇縣長也指出,基於依法行政,對仲裁結果對不起林內鄉親,坦然接受現實,下一階段最重要的是如何做好營運、監督與回饋。而林內焚化爐未來走向,並非只看縣府政策,還是必須配合環保署政策,體諒環保署立場,希望中央補助雲林買下。
依據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簽訂的BOO契約,縣府必須保證每日600噸的垃圾焚化量,然而事實上本縣的垃圾量已經減產到每日300多噸,也就是說縣府還必須免費多找將近300噸的垃圾給達榮公司,才能維持焚化廠的正常營運,而且垃圾處理費用也明顯偏高,垃圾處理費加上建設攤提,每噸高達2555元,這還不包括飛灰、底渣及回饋金。
根據環保局統計,20年下來中央和雲林縣政府光是垃圾處理費和建設攤提就共需支付95億元給達榮公司,而這些費用是隨自來水費徵收的,在焚化廠啟用的第一年,每度自來水附加的垃圾清除費就要從現在的2.9元增加到4.6元,以後逐年增加到是高的16.6元,這樣的合約將帶給縣民極大的負擔。
蘇縣長表示,仲裁結果反而讓上述的情況都消失了,未來反而充滿各種可能性,根據原契約,環保署應給付的補助金額高於仲裁庭所裁定的29億元還多,因此權衡各項利弊,縣府將積極與環保署商議,向中央政府爭取,由中央概括承受。
最後蘇縣長也強調,她和李副縣長先前4次拜會中央環保署相關首長,環保署也展現相當大的誠意願意協助雲林縣政府,對此蘇縣長也表示感謝之意;基於妥適協助全國各地處理垃圾問題,以及本案中央仍負有36億元的「建設費用攤提成本」之責任,建請環保署全力協助縣府處理後續事宜。
嘉義政文堂提供:http://www.jwt.url.tw/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