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課稅要舉證 只是個幌子? (記者洪大成 台北報導)根據法務部執行署統計,101年度全年台灣欠稅、欠費總金額超過新台幣485億元、超過596萬宗待執行案件,以全國總家戶數818萬戶換算,等於每4戶就有3戶有欠稅、欠費問題。台灣稅災嚴重,稅捐機關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開單的情況,一直令各界詬病。日前輔仁大學黃源浩副教授參加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課稅處分之證據使用及證據法則」研討會,就指出,稅捐稽徵法12條之1有提到稅務機關對於課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是實務上真的是這樣再執行嗎?還是只是個幌子?
稅捐機關課稅要舉證 只是個幌子?
(記者洪大成 台北報導)根據法務部執行署統計,101年度全年台灣欠稅、欠費總金額超過新台幣485億元、超過596萬宗待執行案件,以全國總家戶數818萬戶換算,等於每4戶就有3戶有欠稅、欠費問題。台灣稅災嚴重,稅捐機關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開單的情況,一直令各界詬病。日前輔仁大學黃源浩副教授參加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課稅處分之證據使用及證據法則」研討會,就指出,稅捐稽徵法12條之1有提到稅務機關對於課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是實務上真的是這樣再執行嗎?還是只是個幌子?
黃源浩認為,重點是要證明到什麼程度?現在稽徵機關只證明有「疑似規避」的異常,就以為已經完成舉證,但是有異常就代表規避或逃漏嗎?所以稽徵機關負責舉證責任的規定,在實務上只是一個幌子。黃源浩舉例曾有家關係企業子公司從事健身俱樂部,原本有賺錢但後來虧損,因為俱樂部有很多長年終身會員,如果宣告破產,會影響母公司的信用,所以母公司決定增資來清償子公司消費者債務,以免傷了商譽。雖然母公司願意花四、五千萬出來擺平這件事,但這筆錢列報投資損失的時候,被稽徵機關剔除了,剔除的原因很簡單,稅務機關認為這個四、五千萬的資本挹注給另外一個法人不合常規,不合常規是什麼意思?是說從來沒有一家公司不以賺錢為目的,而以賠錢為目的,把錢賠給人家不合常規,列報為投資的損失稅捐機關不准扣除。
黃源浩以上述例子為例說明,稅務機關只要證明納稅人行為異常就可以了,但是在實務上商業活動公司會花這筆錢,真正目的有二,第一個原因是商譽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是,我們台灣是一個證券交易管制相對而言比較嚴格的國家,假設一個資產幾百億的集團,連四、五千萬都拿不出來的話,市場上就會有消息說集團財務出狀況,這種情形下,公司經營決策層決定花四、五千萬省去這些麻煩,這是有合理正當經濟理由,但是國稅局卻認定它不合常規。
黃源浩表示雖然稅捐程序法上和行政程序當中,容許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的存在,但不表示稅捐機關可以在沒有拘束和限制下,對納稅人做任意的擴張和解釋上的放寬,例如推計課稅又推計處罰法理上是不允許的。而且稅務機關在推計上常以稅務案件是大量行政作為理由,但是大量行政不是在稅法的每一個領域當中都可以被適用,其實應該把補稅跟裁罰性案件切割開來,二者的課責性並不相同,這也是國內談稽徵程序或證據法則時完全沒有去講清楚的一個問題,實務上到現在還看到稅捐機關把納稅人申報的費用剔除,只要申報內容跟稽徵機關剔除後的結果不一樣,就可能被當作是漏報,補稅還處罰,這種事是常發生的。
黃源浩認為稅捐稽徵法雖然增列12條之1,機徵機關就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然而證據法則在稅法上從來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必須看情形加以觀察,正常跟異常本身在舉證的取捨上面,事實上已經給稅捐機關相當多的便利跟權力,而且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之後還有被濫用的趨勢。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