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給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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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金融風暴襲擊,產業景氣重創,科技業訂單銳減,許多大廠已經出現『無薪休假』狀況,雇主以訂單不足為由,強迫員工改採無薪休假,藉此節省人事成本。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假使企業停工原因無法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勞資雙方可約定解決方式,調整休假方式,不過,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她呼籲,雇主可先與勞工協商共體時艱,以免爆發勞資爭議,衝擊企業形象。

      無薪休假現象蔓延,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受到景氣拖累,許多企業為了避免走上關廠、大量裁員一途,祭出無薪休假的手段,強迫員工每週多修一至兩天,甚至每月只上兩週,藉此間接減薪,降低人事成本。

林由敏指出,勞基法上並無『無薪休假』的假期,根據勞委會的解釋,如果停工原因不在勞資任何一方,勞資雙方可約定解決方式。景氣突然重挫,讓企業措手不及、訂單銳減,釋出大量過剩勞力,企業不得不採取無薪休假,爭取企業喘息的機會。     

儘管景氣重挫的原因不可歸責於勞資任何一方,雇主即使要求勞工休假,也必須明訂無薪休假的期限,不能侵犯勞工權益。如果雇主未經協商片面更動勞動契約甚至不發給薪水,就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將被處罰新台幣6,000元至6萬元。     

 因應不景氣,許多上班族為了保住飯碗,多會接受無薪休假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宣佈無薪休假後,等到員工收假前宣布轉為資遣,並且拒絕給付預告工資,就有違法之虞。  林由敏指出,目前職場已經陸續傳出這種間接裁員的方式,雇主藉由先讓員工無薪休假,收假後轉為資遣,藉此規避支付勞基法的預告工資。

 

不過,根據勞基法規定,假使事業單位符合裁員規定,並資遣勞工,必須依其年資不同分別提前預告資遣,若不提前預告,則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該依照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必須在10天前預告;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必須在20天前預告;工作年資三年以上者必須在30天前預告

  

 林由敏分析,有鑑於無薪休假並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雇主不得視為已經提前向員工預告資遣,因此拒絕給付預告工資,雇主如果事先宣布無薪休假,但在勞工收假前幾日才通知員工被公司資遣,雇主仍須支付預告工資,或要求給予另覓新工作的預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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