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中華民國 天佑台灣 天佑全國同胞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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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中華民國   天佑台灣   天佑全國同胞們

『還權於民重組國民大會』『還政於民監委應當民選』

 

政府官員是來服務國人的,不要離人民太遠。

以下條文請參閱總統府網站: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二十五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第二十九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四條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身為百姓看到國家如此不安寧,心中也很痛!哪一個人不想過太平日子? 

因此,傾聽老百姓的聲音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如果為民所託而登上高位,因此高高在上,聽不到人民的聲音。請問:人民應當怎麼作?上面的人才聽的到?才願回應呢?陳情書寫再多,所得的回應是甚麼?  只是冷冰冰的幾個字,於事毫無幫助。

最不得已最後的方法當然就是走上街頭。讓聲音給天聽、給地聽,給媒體聽、給所有的人聽。唯一目的就是要給當政掌權者聽、給所有的公務人員聽。

卻因為銅牆鐵壁、因為心、因為觀念的問題,讓大家聽不到、讓大家不在乎百姓的苦、百姓的聲音。

請問:憲法第二條、第十七條。因為88年政府將國民大會取消,剝奪人民的權利,81年還將監察委員取消民選。   

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總統及各院有治權,管理人民的治權。但 國民大會監察院有政權,監督總統所有公務人員的政權。政府將屬於2300萬人民的權利剝奪掉   政府違憲修憲,違法在先。

人民諫言,應當反省、改過、除錯。前面做不對的,後面賢能的人要撥亂反正!為2300萬人民著想。而不是一個錯,二個錯,第三個也跟著錯下去。

政府的德政讓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機會,最主要也是要提升國家的品質,我們有優良文化的背景,大家應該是一體的。 

 

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不是嗎?最主要大家都是地球的過客,因為有緣才在這一塊土地一起,歡喜悲愁共同度過,大家應該互相珍惜,共同為這塊土地,這些人民共同信任、體諒、幫助。為公則明,為私則暗。當官是一時的,作人是一輩子的    。人民信任政府相信政府一定會為人民謀福利,而不是利用掌權機會,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請問上至總統,下至每一個公務人員的工作是如何對人民承諾的,    大家還記得嗎?

 

依照憲法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如果依照誓詞去執行的好總統,怎有可能將國民大會給廢了?

如此,已經嚴重違反憲法,違法修憲,為何大家都不出聲?

是因為當年大家太相信政府,認為政府一定會好好的為百姓謀福利,卻沒想到  在全民的信任之下,卻將全民的權利一條一條剝奪!

今天是人民造反嗎?請大家拿出良心,好好冷靜的思考一下所有的前因後果。

在今天現實狀況之下,這一條道路猶如此時的法規,這部車猶如此時體制,駕駛人是公務人員,壞路、壞車、壞司機、目標又不明確、車上的老百姓坐得很痛苦。

今天政府用各種法規制度管理人民,人民若違法則取締人民:請問:當政府非法時,由誰來取締?

因此今天我們的訴求,不是創新,而是懇請國家政府全體公務人員,恢復原本就應該屬於2300萬的權利,還給我們人民。「國民大會跟民選的監察院」。

 

「國民大會跟民選的監察院」這兩個組織都可以是義工。相信全國老百姓都很樂於一起來直接關心國家,只要為國為民,不用付薪水,大家都樂意貢獻一己之力。

國民大會代表國人一年撥一個月直接當義工參政,一個月3600人,大家輪流都有機會。

民選監察委員必須是專業的,分組『至少1000到10000人,也可以是義工組織

由里長來擔任。

正確的監委,應該是有多少公務人員就應該有多少的家察委員,全民監督,來監察所有的公務人員。

立法委員:不應兼國代。立法院是專業人員,必須深諳法律。全國律師有權利也有義務,應該一年撥出一個月當義工,幫助立法委員有關法令修訂等工作。

媒體是上下溝通的好管道,政府對於媒體稅收,不要收錢;收時段。每天固定一個時段,全國聯播,讓政府跟人民有一個全國聯播的暢通管道。

所謂民主: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公平分配。

國內選舉之對立仇恨惡質的選舉風氣若要改善必須有良好的思維作法。請大家想想:以後選舉如果第一名當總統,第二名當監察院長,第三名當行政院長,

讓各黨推出最優質的人出來競選,讓大家都有官做,讓大家都有機會服務國人,這不是很好嗎?大家同心同德那時台灣會是甚麼光景?

監察院是包青天大人,尚方寶劍是憲法,五院是五臟,總統府是兩顆眼睛,國民大會是大腦。

請大家再深思之:國家要健康必須恢復正常的五權體制,首先當務之急就是

『還政於民重組國民大會』『還權於民監委應當民選』

 

以後,任何人當總統都會很安穩,而人民以後也就不用再上街頭了!

台灣只要一點點的改變將會是『全世界第一個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真正的民主國家』,在整個世界舞台將是最閃閃發光的鑽石,成為全球的典範。鑽石的價值在於鑽戒的襯托出來,因此國家的體制架構必須要正常完整,請大家一起努力。

天佑中華民國  

天佑台灣  

天佑全國同胞們

 

        小老百姓劉騫敬書  2014-5-4  2014/9/8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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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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