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張迫遷遊行案.江一豪高院9日宣判無罪
十四張迫遷遊行案.江一豪高院9日宣判無罪
【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三鶯部落自救會等50多人,9日上午9時30分假臺灣高等法院,位於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召開對決吧,集會遊行法!記者會,公民江一豪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因未向警方申請許可下,逕自號召群眾到新北市政府抗議,被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洪仁鐘拘役15日,緩刑2年;江一豪拘役25日;洪仁鐘接受未上訴,江一豪不滿提出上訴。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案發時集會和平,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忍受範圍內,國家應予尊重,9日改判江一豪無罪。高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公民江一豪宣判無罪後表示,為十四張抗爭事件,3年來官司纏身,曾想過若遭判有罪拒繳罰金就入獄,弱勢者只能用身體當工具,凸顯體制荒謬。
公民江一豪的案件經上訴後,一度於新北地院二審在2014年4月30日獲判無罪,新北地檢署隨即提出上訴,高院9日讚判無罪,根據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警察局所提供的資料記載,當日集會並未妨害公共秩序。此等和平集會竟遭起訴數度進出司法程序、耗費國家資源、無疑是行政當局濫權的結果。
新店十四張案於新北地院二審與高院一審皆判無罪,可作為為類似事件(因抗爭遭起訴)的參照,後續相關司法審判、也須以相同的標準進行,還權於民。
《集會遊行法》(前身為「動員勘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於民國七十七年制定公布,作為當時國家機器企圖維持箝制人民力量的工具。在歷經基層人民前仆後繼地抵抗,隨著社會情勢轉變後,終於催出幾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文(釋字第445、718號)。雖然仍顯保守的解釋,無法一舉推翻集遊法存在的正當性,但從其一步步被限縮權限的處境(例如緊急偶發性集會現已無須事前申請)看來,要親眼目睹《集會遊行法》的「壽終正寢」,應是指日可待。
然而我們不能只是等待!
三年前聲援新店十四張反迫遷案的江一豪,是大法官釋字第718號出爐後,有機會第一位受到法官引用此號解釋文而獲判無罪的案件。不過擺在眼前的事實是,這個無罪判決隨即因檢察官的上訴而失效,法院於9日宣判,無罪本是理所當然,願此案成為往後民主低標。
鬥陣團體: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性別人權協會、自主工聯、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全教總、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在地聯盟、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黑手那卡西、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性別人權協會、秋鬥平台、華光社區、紹興社區、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三鶯部落、反迫遷行動小組、工傷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家樂福工會等,上午在高院前聲援高喊口嚇「集會無罪,抗爭到底」,得知江一豪宣判無罪判決結果後大聲歡呼。/1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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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鶯部落自救會等 對決吧,集會遊行法!結果新店十四案高院判江一毫無罪願此案成為往後民主低標記者會實錄20140909
上圖;十四張迫遷遊行案.江一豪高院9日宣判無罪說分明(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30909/)
下圖:公民江一豪宣判無罪與伸援者歡呼合影(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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