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居家托育人員訴求連署書
《登記制》無所適從?《托育環境檢核》太離譜??
台中居家托育人員訴求連署書
陳 情 書
懇請轉達政府相關部門《衛福部》,擬訂托育管理辦法也要聽取
保母意見與感受,或舉辦保母參與之公聽會,審議相關條文之可行性,
降低保母義憤的反彈是所至禱~~
主旨:103年12月1日將實施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有部分的規定造成保母,無所適從。 托育人員為了不影響到孩子和家長
權利和福利,恪守本分和上級的要求, 盡力照顧好收托的孩子,得到卻是
步步緊逼,要求越來越離譜。
說明:《一》每一托育人員照顧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二人。
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
●●強烈建議改善;怎麼可以因為保母帶自已六歲以下的小孩 已入學要
被列入【夜托】〈1〉因為全日托(夜托)人數限制,弱勢臨托或特殊家庭
托育,以及寄養家庭的孩子
《單親保母家庭的經濟來源》叫這些孩子及家庭如何是好?
〈2〉政府鼓勵生育,年輕育齡保母也不在少數,此規定等於變相
要托育人員不敢生育,降低生育率,且失去原來大多保母就是為兼顧
家庭小孩才投入保母工作的用意。
〈3〉可以規定每一托育人員可以收托2個6歲以下幼兒(含托育人員
之子女、受監護人及三親等內兒童)但不得收托全日托或夜托幼兒,
以免影響日間工作之能力。但收托人數一樣至多四人,未滿二歲
兒童同樣至多二人。
〈4〉只要自己子女有上幼兒園,並且有收費袋或園方註冊證明等,
就可以收托日托、半日托、臨托名額,且收托人數一樣至多四人,
未滿二歲兒童至多二人。
說明:《二》居家托育場所是屬於私人住宅,環境安全評估確是依照
「公共場所」的規定要求;
●●強烈建議改善;請問是將居家托育空間界定在「公共場所」?
還是「私人住宅」?
說明:《三》要求托育人員家中設備要比照托嬰中心,實在是有違當初
鼓勵家庭主婦,除了照顧自己孩子之外亦可幫忙需要托兒的家庭的本意。
●●強烈建議改善;要是按照托嬰中心的規格要求保母,是否政府補助
托嬰中心的各項補助款購買教具(玩具)、消防器材....等等也該依樣開放
給予保母補助金額及提出申請的權益!!
說明:《四》所謂的合理是家長,保母都覺得合理,而不是少部份的
代表學者或官方,勞工制定最低薪資也是要保障勞工權益,保母也需要。
●●強烈建議改善;
哪個產業不是自由市場機制?價格 依市場機制(依保母提供之環境條件計價)
托育需求多元,配合,有的保母無法配合,也許另一位保母可以勝任保母
與家長考量自身經濟、家庭需求,要求提供的服務不同,不同工怎能規定同酬?
說明:《五》保母的二年的健康檢查跟托兒意外險,政府應該要補助,
而不是把這些問題丟給保母。
●●強烈建議改善;政府推動友善托育環境,提供托育管理與托育補助,當然含括;
進修課程,健康檢查,托兒意外險,才不失政府實施居家托育管理的一番政策實施。
說明:《六》常說保母一人能帶4名幼兒,月收入以1人一萬五來算,4名就有六萬,
但這托育費還得扣掉水、電、瓦斯、增添設備等成本,更何況能帶到4個名額的保母
又有多少,平均數是2~3個小孩!但也有保母可能因居住地區,托育地點,連1名孩子
都接不到,?孩子收托,
●●強烈建議改善;
保母等於失業,工作是何等?保障,政府應該提供失業給付予托育人員之政策。
另外賴保母表示: 我們的政府照顧了外勞,卻欺負了我們台灣的弱者(保母們
不是老人,女人,媽媽,就是有愛心的人)...一再的打壓,一改再改制度,
完全沒有保障到我們這些人的權益和生存權...在現有的制度裡我們不屬於勞工,
所以也完全沒有福利可言...我們需要大家的幫忙,讓更多人知道.正視我們的
問題和權益...
,我相信這樣的訴求內容是絕對合理的...並不是一味的要求利益而已...
《登記制》無所適從?《托育環境檢核》太離譜??
2014-11-13保母到立法院陳請之 後,在10天內再度發起
公民記者/臆婷報導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