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規劃,已經細膩很多,但不盡理想
【新聞疑義1445】房地合一稅制規劃,已經細膩很多,但不盡理想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
【新聞】
財政部規劃房地合一稅制,初步將採累進稅率分離課稅,稅率按5%到45%分成六級課稅;為減緩重稅衝擊,出售持有二年以上房產者,享有按年減稅優惠,最高減徵比率可望超過七成。房地合一課稅預定2016年實施,配和新制上路,財政部將同步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解除出售未滿二年的不動產加重課稅限制。為遏制外資來台炒房,外籍人士出售在台不動產,改以累進稅率取代目前單一20%的輕稅。九合一選舉之後,據瞭解,府院仍傾向持續推動房地合一課稅制,個人及企業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初步架構亦已成形,今(8)日將由財政部長張盛和向立法院財委會提出「房地一稅制之規劃情形」報告。依據擬議方案,個人出售不動產,將比照其他所得採取累進稅率,利得在52萬元以內者,按5%稅率課徵;利得逾1,000萬元者,課以45%的房產利得稅。房產利得與薪資、股利等其他所得「雙軌分別計稅」,不必合併課徵,但必須在同一張申報書中報稅。獎勵措施部分,自用住宅擁有「一屋免稅」待遇,但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一戶房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基本條件,出售價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售屋利得可以全數免徵。據指出,「一屋免稅」的售價門檻可能訂在2,000萬元至3,000萬元間。由於名下有二棟以上房產者,全國估計約達200萬人,未來將無法適用「一屋免稅」條款。財政部因此規劃以長期減徵與重購退稅優惠,消除房產利得按實價課稅的衝擊。原則上,持有房產年限超過二年,即符合減稅資格,持有愈久減徵比率愈高,目前擬訂最高可減稅七到八成(經濟日報103年12月8日報導: 張盛和今向立院報告 按5%到45%六級課徵 預計後年上路)。
【疑義】
一、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治本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
按財政部表示,為解決現制問題,兼顧健全房市及維護租稅公平,未來將朝向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並使房地產市場更健全,有利一般民眾購屋居住。 惟大台北地區的房價,為何比其他地區,高出很多?地小人稠是主因,而大台北地區之所以「人稠」,主要在於「就業機會」遠較臺灣其他各地區多很多;如果,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人自不會不斷地向大台北地區湧進,則大台北地區人口將不再增加;反而,因家鄉有更好的工作,故鄉的人口將因返鄉人口的增加而更稠,大台北地區人口則因而減少,其房價自會隨市場機制而向下修正,資金較不充足但有自住需求的人,買到較便宜的房子,就不是夢想。
所以,真正的問題,在於政府,是否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打房畢竟僅是「治標」,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治本」。
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此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
二、房地合一課稅,「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
又財政部打房,千萬不要不擇手段,在手段的選擇上,要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外,也須避免「一牛剝二皮」之不當苛政。 然房地合一課稅,就土地部分,先課土地增值稅、奢侈稅,再課所得稅,這種「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真的妥善嗎? 所以,奢侈稅應退場,土地增值稅應稅額扣抵或稅基減除,才能部分消除「一牛剝三皮」不當苛政之質疑。
三、違反平等原則的房地合一課稅(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69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3286 )
次按有關房地合一課稅,除了是「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外,也違反了平等原則;或許非勞力所得的漲價歸公,有其道理,但只有一屋的移轉,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同樣是非勞力所得,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這就是政府所說的租稅公平? 至於一戶免稅,設「帝寶條款」?只是在處理一戶間的差別待遇,並無法說明一戶與二戶以上間,為何可以差別差別待遇? 同樣是非勞力所得,為何一屋的移轉,不用漲價歸公?
四、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外,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69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3286 )
另外,所謂長期持有房屋可以減稅,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或許理由具有正當性,也符合公益原則,問題是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長期持有(例如10年)後免稅就能健全房市,那為何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而不能,免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呢? 又為符合比例原則,除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外,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例如下表所示)。
長期持有年數 滿3-未滿4 滿4-未滿5 滿5-未滿6 滿6-未滿7 滿7-未滿8 滿8-未滿9 滿9-未滿10
減稅比率 10% 20% 30% 45% 60% 75% 90%
換言之,政府規劃時,立法院立法時,可否細膩一點,以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五、土增稅相關優惠同步轉軌之時,檢討其等優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次按基於誠信原則及信賴利益,土增稅相關優惠同步轉軌,本文贊同;惟是否在同步轉軌之時,檢討其等優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呢?
六、與會者的共識,還是結論?
最後,要提醒的是,與會者仍有不同的意見,所以並非是共識,只是該會議的結論而已。 而且與會者,均是被刻意獲邀,其結論,真的是人民的共識?
另外,此會議的結論,部分也因疏略了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削弱了其實現可能性,並製造出不少未來禍端出來;執政者,慎之!慎之!
以上係【新聞疑義1416】房地合一,一戶免稅,設「帝寶條款」?(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820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4259 )一文所言。
換言之,此次財政部規劃房地合一稅制,初步將採累進稅率分離課稅,稅率按5%到45%分成六級課稅;為減緩重稅衝擊,出售持有二年以上房產者,享有按年減稅優惠,最高減徵比率可望超過七成;雖不盡理想,但至少在規劃時,已經細膩很多,較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例如採用累進稅率以及長期持有減稅以長期持有年數,訂定減稅比率,均較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只是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吧!一戶免稅,不論利得多少均應繳稅,始符漲價歸公之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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