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 郭瑤琪父親過世 母親洗淚望女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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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記者都有自己寫新聞的選擇性,商業媒體記者也許可以自由選擇我不知道,但最終要過編輯和高層的關。獨立記者如我,自己選擇新聞報導題材。之前我會接受社運團體的呼召,趕往第一線現場去作報導。但是母親中風倒下,我選擇與自然另類療法,健康,食安相關議題作我報導重心,另外就是在網站上看到的議題,加以轉載,作為傳播新聞的一環。昨晚在臉書上看到一位網友的回應,我直覺的想和他作朋友,就過去邀請他,結果早上看到他的私訊留言問『how you know me』,我以為交不成朋友了,但是繼而看到他接受了我的邀請。到他的臉書逛逛,看到以下他連結的臉書『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的新聞,轉載在此。我沒有關注過郭瑤琪的新聞,也不清楚她的案件,但在現階段並沒有餘力去瞭解,如果你要我說陳水扁要放出來就醫,我會問是否所有身體有狀況的在刑人都可以通案辦理,就像是當年陳致中條款還沒有當兵可以出國一樣?有好奇寶寶自己的立場。但是轉載此新聞我不瞭解,不代表好奇寶寶任何立場,只是看到一位思女心切的老母親的眼淚。。。多找了一下,還是稍微評論一下:

回憶起當年爭點郭瑤琪收到茶葉罐沒有收到「美金二萬元」的議題。想起外國人的禮節,當場拆禮物的習俗,原來是這樣來的。就像是金錢上的來往,一定要當面點清一樣,不過台灣人的習俗沒有這樣的習慣,太多的顧忌,以致於不方便當面拆禮物,也許做了政治人物,就要有打破傳統習俗的習慣,柯P請保重,有禮物一定要當場拆開來看喔。也想起當年先父收到一份晚輩禮物就是茶葉裝在罐子裡,先父說送禮的晚輩說這是冠軍茶,一萬多元喔!也許以後政治人物收禮時,要請對方附上買禮物的收據,作為是否收禮物的參考。不知道政治人物任由配偶接受商場人士介紹買賣金融商品,結果配偶銀行帳戶暴漲賺很多,算不算收賄?

話說新任市長柯文哲的新聞,有些與在獄中的陳水扁有關,不知道這樣的人道關懷,是否也能挹注到其他政治人物?有人關心到同樣在獄中前部長郭瑤琪剛過世的父親和以淚洗面的老母嗎?所有柯P遴選上來的素人政務官是否要有職前教育,否則將來落到怎樣的地步沒人可以預料啊!柯P辛苦的地方有一點可以想像的是在前朝時代,可能很多人在等著執政黨領導關懷的眼光,看看能否有朝一日飛上枝頭,而素人市長找的團隊人物,卻是被點名後跑光光,作委員可以,作領頭羊別來煩。。。結果最後會出線的,被不出來的人嫌到不行。。。這種現象,如何解決,考驗著柯P的政治智慧!而非急救專業醫學經驗可很快轉換的,希望柯P能很快的補強這門政治學!成就台灣人的期待,不要像陳水扁一樣,讓大家嘆息這樣一位『台灣之子』是這樣的結局從政治舞台下台!

昨晚寫報導過了半夜的新聞『馮賢 賢 烏鴉宣言 叫大家「不要嘰嘰歪歪」這種狂妄的態度犯了我的天條』,我沒有任何的評論,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必多說,恐惹塵埃:

馮賢賢 烏鴉宣言 叫大家「不要嘰嘰歪歪」這種狂妄的態度犯了我的天條

https://www.peopo.org/news/2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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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777584582309051&set=vb.595656630501848&type=2&theater

今天郭瑤琪前部長的父親過世了!而郭前部長在獄中卻未能看到父親最後一面,這恐怕是冤獄之外最大的苦痛。我們共同祈禱,祝福郭前部長的家人平安健康,更期待我們有能力早日終結這個冤案。對照郭前部長與他們家人一生行善的報導,才真令人不勝唏噓!

也看到郭瑤琪的先生的回應:

謝謝關心,岳父母與我們同住有很長一段時間,三代同堂頗為溫馨和樂,自從內人蒙政治司法不白之冤,岳父原本健朗的身體急劇下滑,昨晨在睡夢中非常安詳的離去,我們已經遵照岳父生前交代一切從簡,在佛教團體的協助下,功德圓滿,除了多年相處情同父子的不捨之外,絲毫沒有給我們任何的麻煩。我一向很仰慕岳父的博學、豁達坦蕩與一手的好書法,更感恩岳父平日對我們家庭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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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臉書『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上找到這則文字與照片:

為救濟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為郭瑤琪提出再審! 2013年12月25日 15:08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6%90%B6%E6%95%91%E9%83%AD%E7%91%A4%E7%90%AA%E6%90%B6%E6%95%91%E5%8F%B0%E7%81%A3%E5%8F%B8%E6%B3%95/%E7%82%BA%E6%95%91%E6%BF%9F%E7%A2%BA%E5%AE%9A%E5%88%A4%E6%B1%BA%E7%9A%84%E4%BA%8B%E5%AF%A6%E9%8C%AF%E8%AA%A4%E6%B0%B8%E7%84%B6%E8%81%AF%E5%90%88%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E7%82%BA%E9%83%AD%E7%91%A4%E7%90%AA%E6%8F%90%E5%87%BA%E5%86%8D%E5%AF%A9/599233550144156

2013年12月25日 15:08

新  聞  稿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只收到茶葉罐,沒有收到「美金二萬元」,為救濟確定判決的事實錯誤,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為她提出再審!

ㄧ、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在沒有「物證」,僅憑證人李宗賢前後不一的證詞,即認定郭瑤琪前部長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判處郭瑤琪前部長「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四年」,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87號判決,又對於郭瑤琪前部長所提上訴理由,未正確掌握法律,竟駁回郭瑤琪前部長的上訴,全案因而確定,造成郭瑤琪前部長的冤抑。
 

二、本確定判決因出現「事實錯誤」,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如附件)。
 

(ㄧ)本案有無證人李宗賢所供稱的綠色、藍色茶葉罐?且為何證人徐翠秀所目擊茶葉罐的的內容物擺放位置,與證人李宗賢所述的茶葉罐內容物擺放位置會不同?則證人李宗賢所稱藏有二萬美金的茶葉罐是否確實有交給聲請人?且法院從未就證人李宗賢供稱已交付的二萬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與郭瑤琪前部長處所扣押所得之21張100元美金現鈔上的號碼,進行互相比對之證據調查程序,如比對結果號碼不符即可得知郭瑤琪前部長確實無收受所謂的「二萬元美金」,此等足以影響郭瑤琪前部長有罪、無罪的關鍵重要證據,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從未進行調查,於最高法院判決時也未注意。
 

(二)「台北車站G+2、G+1、U-1層促進民間參與整建營運案」交通部台灣鐵路局在對南仁湖公司的說明,因為是「促參案件」,所揭露者均為「可公開之資訊」,並非針對特定廠商所揭露的資訊,台灣高等法院對此也從未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既然為任何廠商均可得知的公開資訊,則郭瑤琪前部長所為職務上的行為,自無該判決所認定的「主觀上自有縱須利用其職務行為或職權影響力以協助南仁湖公司參與該商場標租案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收受賄賂不確定犯意」等語云云的情事。
 

(三)證人李宗賢供稱交付郭瑤琪前部長的茶葉罐內裝有「二萬美元現金」云云,是「前後不一」,涉嫌故意為不實的陳述,郭瑤琪前部長於102年12月12日由陳明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陪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提出李宗賢涉嫌偽證罪的刑事告發。
 

三、郭瑤琪前部長對於原判決法院竟就證人李宗賢明顯游移不定、故事偏袒的供述,做為其收受二萬元美金的唯一證據(有嚴重瑕疵的證據),遽將原第一審判決無罪判決,撤銷改判為有罪判決,且已確定,該確定判決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戕害基本人權之情,郭瑤琪前部長將盡ㄧ切司法救濟途徑,期盼法院能還其清白。
 

四、本案判決定讞結果,確實令郭瑤琪前部長受冤抑,倘如依法執行徒刑將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在此懇請台灣高等法院依法開始再審程序,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惠予迅速裁定停止刑罰的執行,以保障郭瑤琪前部長的基本人權。

交通部前部長 郭瑤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電話:(0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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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臉書搶救郭瑤琪搶救司法貼文 12月7日 2:41 時間是凌晨將近三點鐘,是誰會有這樣大的毅力?

近期大家都在談起要求馬英九釋放陳水扁總統. 因為各項案件都已經無罪結案, 只有龍潭購地案說採實質影響說, 所以認為陳水扁總統有罪! 但我們重新找到這一篇報導, 證實相同條件下, 林益世不是貪汙罪, 陳總統就是. 而林益世有行賄人, 可以沒事, 郭瑤琪前部長這件案子, 竟然可以沒有行賄人, 卻有收賄人? 我們該如何相信司法?

https://tw.news.yahoo.com/%E5%88%A4%E6%B1%BA%E6%9B%B8%E8%8A%B126%E9%A0%81%E7%82%BA%E6%9E%97%E7%9B%8A%E4%B8%96-%E5%8E%BB%E6%B1%99-213011682.html

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中時電子報] 作者: 王己由╱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上午

https://www.facebook.com/rescuekuo?pnref=story

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 新聞專輯/林益世一審判7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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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這則報導,我回應看到這則新聞的網友的私訊問題:

how you know me

我鍵入以下這幾個字:

天注定要看到您,讓我寫下這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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