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職工福利金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70%,是否即需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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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提醒各事業單位福委會,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支出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70%以上,將不符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法應予課稅。

現在離12月底只剩下不到2個星期,請主委、財委、總幹事、會計幹事趕快統計財報,貴公司今年的福利金支出,是否有達到當年度總收入之70%,若支出未達到70%以上,5月份結算申報時剩餘福利金將會被課以25%的所得稅,福利金若被罰繳所得稅恐會被員工們申訴為屬保管人之職務疏失,委員們不可不慎。

 

以下為相關稅務解釋函令:
對免稅標準支出比例之闡釋

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者」,係指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財政部73/10/27台財稅第61981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本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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