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解決長年爭議冤案,召開跨部會協調會,稅捐機關如實執行公告調查,但當調查證據是有利人民,稅捐機關卻不受拘束,反而做出不利人民的處分,導致政府誠信瀕臨崩壞。2015年3月14日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會計暨法律數位碩士專班、正大出版社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討論。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教授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應謹守100年12月9日的協議,才符合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因為它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公法上的協議,屬於行政契約,並不是因為人民陳情事件而做的建議。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爭點只有一個,「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是否為贈與。」經過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以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果是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如果是學費,也依法處理。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都百分之百表示贈與,國稅局卻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開出違法稅單、強徵課稅。
吳志光表示,基於行政一體,就上下指揮監督,透過公文、透過各種方式公告周知,讓受監督的稅捐機關瞭解整個協商過程,並據以做成一個執行行政任務的依據,這並不是一個不具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他從行政一體、協議本身與和解契約三個角度分析: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基於行政一體,同屬行政機關上下隸屬關係,行政院以上級長官職權,依法監督稅捐機關執行之行政協議具有拘束力。行政院已監督稅捐機關公告「太極門稅務案件」協議執行內容,是有拘束力的行政行為。
協議本身為公法契約,俗稱「行政契約」,租稅和解契約主要關鍵非法律條文的解釋或適用,而是事實的認定。租稅事實認定的調查方式經雙方認可即具有拘束力。「太極門稅務案件」協議,太極門爭取的是合理「課稅方式」,不是「課稅金額」,稅捐機關應依法行政謹守協議。
所有學者的教科書、劉宗德教授的鑑定意見,包含現在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這種行政契約不以單一書面為要式,可彰顯協議的過程與結論,即符合行政法規和解契約要件,具有拘束力。
「太極門這個案件,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跟租稅案件的基礎事實,其實是同一件事情。」吳志光指出,刑事案件採取一個比較高標準的門檻去評價一個事實跟證據,到了行政案件,是一個比較低標準的門檻,為何竟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為不同的認定。他表示事實認定已一翻兩瞪眼,是「贈與」不是「學費」,然稅捐稽徵機關卻還是執意想找「學費」的新事證,令人無奈!
吳志光並表示,法治國家裡人民很難理解,何以事實認定在司法機關受拘束,而稅捐機關卻可不甩它的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的決議?「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之跨部會協議是行政契約,並不是人民陳情事件,具有公法上拘束力,稅捐機關應依法行政,根據調查結果履行行政任務。【記者沈忻/台北報導】
圖說:吳志光從行政一體、協議本身與和解契約三個角度分析稅務協議對於稅捐機關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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