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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乃成遭汰除,仍有終身俸?

2015/04/0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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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496】勞乃成遭汰除,仍有終身俸?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蘋果日報報導,陸軍601旅攻擊直升機作戰隊副隊長勞乃成中校私帶藝人李蒨蓉等人入營乘坐阿帕契攻擊直升機遭記2大過,將列為年度汰除人員,國防部上午證實,依目前規定仍可領退休俸。國防部人事室次長徐衍璞中將表示,如果未完成役期是要賠償,但勞乃成是接受軍售訓練,也服了該服的役期,目前是無法向勞乃成求償,但後續國防部會研究,針對類似案件提出相關辦法 (奇摩新聞104年4月7日報導: 勞乃成遭汰除 仍有終身俸)。

【疑義】

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除有「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外就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第25條:「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之標準如左: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之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或贍養金。

又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22款、第23款、第25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或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或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凡過犯情節重大者,也得予以撤職。

從而,勞乃成所犯,縱使未達刑責標準,也非不得視其所犯情節是否重大?而思考其撤職之適法性;如其遭撤職,因其非屬「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自不得領取終身俸;反之,如僅遭汰除,自仍有終身俸。

惟本案再依前開規定,思考是否予以撤職時,也應注意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1條第2項:「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第9-1條第1項第1款:「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一、撤職:十年。」、第24-1條:「……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集,得由該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確定懲罰種類時,應參酌左列各款因素行之:一、過犯動機及目的。二、過犯性質及手段。三、過犯者生活狀況,知識程度及品性。四、過犯者與被害人之關係。五、過犯行為之影響與後果。六、過犯行為後是否悔悟。」、第3條:「本法第八條各款之過犯,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懲罰,但出於過失而情節輕微,情況可憫恕者,或過犯行為未發覺前而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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