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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國外制度 讓台灣的稅務救濟制度浴火重生

2015/05/0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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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學習國外制度 讓台灣的稅務救濟制度浴火重生

 

(記者 王之英 台北報導)近日德國聯邦稅務法院院長Prof. Mellinghoff來訪,指出在德國納稅人勝訴比例達40%左右,聯邦財稅法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功能。對照台灣稅務訴訟人民的勝訴率只有6.11%,各界認為有天壤之別。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嘉昇以第一線的角度指出,台灣的稅務行政救濟的制度,確實有一些重大的問題,如果微調已經無法改善,是否要「砍掉重練」,學習國外制度,就是設立獨立專業的財稅法院。

 

台灣稅務行政救濟勝訴率低,蔡嘉昇指出,進行稅務救濟時會發現,稅捐機關反正復查做出來,意見從頭到尾就是這樣,法庭上不管納稅人的律師提新事實或主張,法院請國稅局提新的事實資料,國稅局仍回覆:詳如答辯書所載,也沒有提出任何的資料,納稅人原以為會勝訴,但大部分案件仍敗訴,「即使國稅局他不做任何的事情,感覺上他只要找一個立牌過來,他還是可能會打贏這個案子。」納稅人在打不贏官司下,只好與國稅局官員協談,95年高等行政法院收到稅務案件有3600件,到102年遞減至900件。協談過程中也會發現有很多「顧問」、「好朋友」或者是「有力人士」,往往是稅務機關退下來資深的官員,蔡嘉昇說這是專業的律師會計師很無奈的地方,專業也沒有地方發揮。行政法院沒有在個案及時的去糾正稅捐機關在案件上的瑕疵或者整個稅制的問題,所以行政官員沒有壓力,而課稅結果更不一定會是納稅人認為合理的結果。

 

蔡嘉昇提出,美國、加拿大、印度、印尼、德國、土耳其等都成立獨立的財稅法院,所有先進國家設專業法院都是先設財稅法院,因為考量到財稅的問題影響範圍非常的大。我國設智財法院評價還不錯,可朝財稅專業法院前進。他提出設財稅專門法院的四面向,供與會人士參考:1.可累積財稅法官財稅審理經驗,因未獨立時,法官無法專心於稅務案件。2.對於欠稅限制出境案件,稅務機關未逐案裁量,因事關人身自由,應屬法官保留,如設獨立專門法院就由法官逐案審理。3.法官遴選應像美國、德國採多元選任方式,就由執業的律師、學者或教授出任,抑或加強稅務行政法官在職教育,並從「心」教育起,用憲法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心,才能客觀獨立看財稅案件。4.稅務案件延伸的刑事訴訟部分,最後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裁判歧異現象,從納稅人保障角度,合併由財稅獨立法院一起審理,智財法院便有先例。

 

蔡嘉昇認為設獨立財稅法院有助累積專業財稅人才,目前因在律師事務所內,賦稅案件敗訴率高,因此資深人員自稱是職災受害者,很無奈而離開,新同事也不願接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律師會計師在事務所,以顧問角度對顧客的說法都是,「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但不排除國稅局會......。」因為稅法會如何被稅務機關解釋是無法預知的。國內的客戶每經歷過一個稅務訴訟之後,第一句就是說:「我不要投資臺灣,我要準備移民。」外國公司就是說:「為什麼你們的制度是這樣,我都搞不清楚,我不要投資了?」很多經過稅務訴訟後,都會轉向他國,不再投資台灣,他們很疑惑為何白紙黑字的法條實際上都變了樣!

照片

圖: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嘉昇指出,台灣的稅務行政救濟的制度,確實有一些重大的問題,如果微調已經無法改善,是否要「砍掉重練」,學習國外制度,設立獨立專業的財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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