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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法學界的弱勢 重視正當法律程序才能保障賦稅人權

2015/05/1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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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是法學界的弱勢

重視正當法律程序才能保障賦稅人權

 

(記者沈忻/台北報導)

    9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行政院人權諮詢委員會於102年通過「納稅人保護官」建制草案,但是至今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仍然只聞樓梯聲。台大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日前在台大舉辦之第二十二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稅務爭訟與納稅人權利保障》閉幕式表示,租稅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而稅法是法學界的弱勢團體,所以凝聚力特別強,每次辦稅法研討會都有許多人來參與討論。葛克昌強調,真實世界不是法律條文,法律條文是因存在真實世界的案件而有意義,時間會淘汰不合時宜的,留下先知、勇敢的人之見解。

 

    會中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以「稅務爭訟上納稅人之權利保護」論文,並由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講師代理發表。蔡孟彥表示,陳清秀教授念茲在茲的是「正當法律程序」觀念以及真正落實憲法保障「納稅人之權利保護」,並以德國法來說明,提供德國法的設計、運作給政府參考。

 

針對「納稅人權利保護基本理念」陳清秀提到三個面向:

一、公正的訴訟程序請求權: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法官應中立客觀審判稅務訴訟的爭執,發揮法官公正的角色。蔡孟彥表示,我國行政法院有敗訴法院之稱,法官站在跟國稅局同一陣線,對納稅人權利比較不保護。

 

二、有效的權利保護請求權:

人民提起訴訟救濟的門檻要先繳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擔保,若未繳納或提供就無法進入救濟管道,不符憲法第16條規定(大法官釋字224號解釋)。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訴訟拖七、八年之久,法官未作成確定終局判決,應屬違憲。蔡孟彥指出,稅務訴訟門檻過多限制,等同侵害基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是救濟即時性的問題;且就算訴訟打完了,即使事實已清楚,法官還是不大願意自為判決,會出現撤銷原處分,發回原機關另為適法的判決,然而撤銷,又只有撤到復查決定,原處分還在,核課期間被無限期延長,衍生出萬年稅單,對人民達不到救濟效果。

 

三、實體稅捐正義的實現:法官審判稅務訴訟必須正確認知租稅法的客觀構成要件及正確適用法律。例如:有刑事已判決確定民眾遭受龐式騙局(即非法吸金)所害,國稅局竟以受害人有拿到利息對其課稅,卻不顧受害人被詐騙的金額遠超出所取得的利息。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人民從詐騙集團拿回的錢是詐騙集團誘使他繼續投入的返還,並非利息收入,將稅捐處分撤銷,但沒想到這樣的判決竟最後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

 

針對「證據法則與納稅人權利保護」陳清秀談到兩點:

一、證據調查與正當法律程序(違法蒐集證據之證據能力):以德國受到學界批判的租稅光碟案為例,德國法院認為稅務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不能用,非稅務人員取得的證據可以引用,這個見解跟台灣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規定一樣,若只限制稅捐機關,而未考慮非稅捐機關人員違法取得,等於在鼓勵用非法手段取得租稅逃漏證據。蔡孟彥指出,站在法治國家角度,台灣的嚴重問題是,租稅逃漏檢舉獎金變成誘因,誘使人民違法取得違反租稅法律的證據。

 

二、證據的證明程度:陳清秀認為,脫法避稅(租稅規劃之合法節稅、避稅)應只有調整而沒有處罰,但是台灣實務上未區分脫法避稅或違法漏稅一律加以懲罰不合理,可容許本稅推計課稅,但罰鍰必須嚴格遵守舉證至少達75~80%以上的確信,才可作為處罰納稅人漏稅的依據。蔡孟彥指出,我國行政法院還是會有推計課稅可作為人民逃漏稅捐證據的決議。

 

    輔仁大學法律系黃源浩教授指出,台灣行政程序法已通過實施10年了,但稅法制度上仍不重視納稅義務人作為稅捐稽徵程序主體地位,容許太多追求輕微租稅利益而勞師動眾的國家程序,對於程序保護嚴重缺漏,導致行政救濟變成是空洞的管道。黃源浩表示,在法治國家,當事人的救濟管道應有所選擇,然而在台灣納稅人在行政救濟訴訟、稅捐稽徵程序上都非主體,當對國稅局有意見時,必須依序提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沒得選擇,上了法院後法官、程序進行方式也沒得選,就像玩骰子賭博得碰運氣!

 

    黃源浩教授指出,台灣行政訴訟一年約8000到10000件,法國是台灣的2~3倍大,最高行政法院一年接單不到2000件,其中稅務案件只有800件。因為法國憲法上有「共同權利保護官」調解救濟侵害,納稅義務人可自己選擇救濟管道,在一般行政程序、稅捐機關或透過當地商會、工商團體等公正有力人士來進行調解,大部分案件在法院程序前就解決。

 

    高雄大學林石猛講師表示,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103年學者提出行政訴訟審判實證研究報告指出「沒有證據可以向人民說行政法院沒有官官相護,表示實證結果調查就是官官相護。」林石猛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他研究101-103年被評選為優良判決的11件一審稅案判決,有10件被廢棄(敗訴),只有1件未被廢棄,顯然學者與法院的見解有很難跨越的鴻溝,需要大家繼續共同努力。

 

    林石猛指出,他當法官時受理的案件有把原處分、復查決定都撤銷的案例,最後老百姓嬴了,但是行政法院91、92年修訂新制後,這個判例被拿掉了。林石猛指出,台灣採復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撤銷到哪不是行政法院說了算,大部分判決都只撤銷到復查決定,原處分還在,導致核課期間時效不利人民,造成萬年稅單,所以太極門85年的稅案到現在還在打,國稅局還在上訴,老百姓贏是假的,行政機關嬴才真的。

 

照片

圖1:台大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發表舉辦《稅務爭訟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研討會感言。

圖2: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講師代表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發表「稅務爭訟上納稅人之權利保護」論文。

圖3:高雄大學林石猛講師表示,大部分稅務判決都只撤銷到復查決定,原處分還在,導致核課期間時效不利人民,造成萬年稅單,所以太極門85年的稅案到現在還在打,國稅局還在上訴,老百姓贏是假的,行政機關嬴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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