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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 網友為找出犯罪者可進行人肉搜尋

2015/06/0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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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聽過人肉搜索,沒做過,很好奇,所有蒐集一下相關資訊,滿足一下好奇心。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好奇寶寶剛貼的文章因為『2010年4月,台灣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相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復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例如民代或名嘴揭發官員弊端而公開私人資料,以及虐待動物或破壞物品等行為相片或影片貼在網路時,網友為找出犯罪者而進行的人肉搜尋行為。』:

有嬰兒的快看過來,誰家的寶貝被虐待?肉搜狠心保母

https://www.peopo.org/news/278695

其實這也可能是個惡的循環:在職場受氣,回來罵老婆,老婆打小孩、小孩虐貓,被起底,小孩被網路霸凌,受不了精神上的打擊。。。結果不是自殘就是殘人。。。

是不是這樣造就了捷運龍山寺站的鄭捷事件及割喉小學生命案?我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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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肉搜索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E4%BA%BA%E8%82%89%E6%90%9C%E7%B4%A2

2. App拍陌生人 竟可肉搜 即時比對臉書查姓名 恐侵隱私 2014年01月10日 (這則有影音介紹)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40110/35569528/

3. 他酸女兵買咖啡反遭肉搜 今年最好笑打臉文

2015-06-05 10:59:09 聯合晚報 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1/947292-%E9%85%B8%E5%A5%B3%E5%85%B5%E7%A9%BF%E8%BB%8D%E6%9C%8D%E8%B2%B7%E5%92%96%E5%95%A1-%E4%BB%96%E7%88%86%E5%8D%A6%E5%8F%8D%E9%81%AD%E8%82%89%E6%90%9C%E6%89%93%E8%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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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百科提到人肉搜尋方式為:

照片

 

搜尋方式[編輯]

[Antistub.svg]
本條目需要擴充。(2010年12月31日) 
請協助改善這篇條目,更進一步的訊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擴充請求中找到。請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1.確認目標的特徵。人肉搜尋,類似以人工的方式進行關聯性檢索,因此要確認目標的特徵,以便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資料。
2.引發自願者主動參與協尋。因為有很多近乎隱私的個人資料,無法直接透過公開的網頁搜引擎所取得。
3.人肉搜尋,由於有些在資料驗證上有難處,可能因虛假的報料或刻意誤導,而導致無辜的第三者因此受害。

是以人工的方式,號召自願者投入協尋,沒有提到現在2014年電腦科技自動比對的方式。從新聞來看,因為涉及隱私,所以有其不可為的限制。

照片

法律問題根據維基百科:

法律問題[編輯]

人肉搜尋導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位址等個人資料被廣泛公布,而且常常會涉及其家人。因其侵犯隱私權,而常與所在國的法律相牴觸,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評,被指為「網路暴力」;但有時也是法律及司法檢警系統過於落後,民眾自力救濟的現象(例如台灣有很多人批評司法制度不願意主動偵辦虐待動物事件、處罰也過輕)。同時所謂被搜尋到的部分資料是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例如:公開的學校榜單、未設密碼的社群網站等等。

同時也許有很多時候人肉搜尋的物件並未違法,可能是做了一些與主流道德相違背甚至只是不符合常理的事情,人肉搜尋常常是一種過激的行為。

參與人肉搜尋的網友,有時是出於正義感,但也有一些人是抱著一種不負責任所謂「起鬨」的心態去參與其中,而不考慮這種行為是否適當。

徐州曾在2009年1月立法通過禁止人肉搜尋,但遭逾九成網友反對,最後當局讓步表示揭示官員貪腐不在此限。

2009年,寧夏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電腦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腦資訊系統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信件或者其他資料資料,不得擅自公開他人的資訊資料,違反者將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010年4月,台灣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相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復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例如民代或名嘴揭發官員弊端而公開私人資料,以及虐待動物或破壞物品等行為相片或影片貼在網路時,網友為找出犯罪者而進行的人肉搜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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