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能決定我自己的身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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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琪

「不要看我!」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在心裡這樣大叫。我並不是第一次遭受異樣的眼光,但這次真的太令我焦慮了。

  「要帶著衣服等到遊行前再換裝?還是換好衣服直接出門呢?」出門去找彩妝師化妝之前,我這樣猶豫著。我決定要選擇後者,但好不容易下定決心,卻又焦慮地在衣櫃前來回踱步,覺得自找麻煩。我心裡不斷想著:「其實我平常根本不會穿露肚子的衣服啊!」「雖然平常會露腿,但露腿又露肚子,真的好沒安全感(皺眉)。」「這樣會不會玩太大了啊?好緊張喔!」
  短版背心、短褲、長靴的組合,還沒加上網衣也還沒化妝,走在遊行隊伍裡其實沒什麼,但走在家附近的路上還真的是「有什麼」。這套裝扮並沒有那麼「日常」,但也不會「特殊」到讓人一眼就覺得「是不是要參加什麼活動?」反而讓人覺得:「那個人會不會穿太少了!」「怎麼穿成這樣!」「會不會穿太露了!」
 

家→走路15分鐘→捷運新埔站→20分鐘車程→忠孝復興站轉車5分鐘→10分鐘車程→捷運六張犁站→走路5分鐘→彩妝師的工作處(終於抵達目的地了)

  我出門時,爸媽早已出門上班去了,第一關不戰而勝XD但真正痛苦的來了,我從家門口一路走到捷運站,看到路人就心想「不要看我!」一和路人對到眼就發現他的眼神帶著刺。沒被人看見,讓我鬆了一口氣,但又心想「他會不會偷偷在背後議論我?」15分鐘的路程走得膽戰心驚。
好不容易到捷運站,讓我覺得可以放心了。但馬上就發現:我錯了!搭電扶梯往地下一樓方向的我,被左邊一排電扶梯往一樓的人們「觀看」,我看著他們的反應,心裡想著:「你們是不是也拉滿了弓、準備把箭射向我?」
  搭上捷運、走進車廂,是我第一次面對特定的一群人。雖然還是有被「多看一眼」,但還好大多數人都只是抬頭看一眼,就把頭低下,並沒有被盯著看。我看著車窗,不斷地對鏡中的自己說:「這樣很好看啊!」「反正我是要去遊行啊!」「這樣明明就很好看!」但直到我下車、走了一段路之後,看見彩妝師的工作處出現在眼前,才不覺得疙瘩。

  彩妝師其實是我的朋友鳳琳,跟我一樣是個異性戀女性,至少「現在」我們都是異女。他幫我化妝之後,也在自己臉上畫了同樣的妝。有人看到我七彩的眼妝,說:「好像彩虹喔!」我回答的確是彩虹,但在朋友的暗示下,並沒有說我們是要去同遊。也有人知道我們要參加遊行,就說「好棒喔!」還一直稱讚妝很美。還有人知道我們要去同遊後,問我說:「你跟鳳琳是……」我歪著頭,等著他說下去,「是同學嗎?」「對啊!同學啊!」過了兩秒我才暗自驚覺:「啊!他在想我們是不是女女朋友。」

  於是,一路上,我們不斷被「懷疑」是不是同性伴侶。

一次備受「側目」的經驗
  我不是第一次參加同志大遊行,但這是我第一次「盛裝」出席。

  這次,又是遭受異樣眼光,又是被「懷疑」是同志、和伴侶一同參加遊行的同志,真的累人。但這樣的累,遠遠不及同志。
原本只打算在遊行隊伍裡面裝扮,後來覺得這樣太偷懶,才決定要先裝扮好,體驗在日常生活中的感受,而不是躲到遊行那個舒適圈裡。畢竟選擇前者,比較可能體會同志在日常生活中的處境。

  我能決定自己的打扮,但我能決定別人怎麼看我嗎?
  我能決定自己的打扮,但我卻要遭受著異樣的眼光。
  我真的能決定我自己的身體嗎?
  此外,我表明我要參加同志大遊行,又要被「懷疑」是不是同志。到底要有多少「懷疑」?有人會「懷疑」一個人是不是異性戀嗎?為什麼要「懷疑」別人是不是同志?

我們該撕下的,不只是「同志」這個標籤

  我覺得「性別」這個身分類屬,被看得太重要了。
  我們先判斷一個人的性別,然後展開一連串的應該與不應該:
  他應該愛女生,她應該愛男生。
  他應該要強壯,她應該要苗條。
  他應該要堅強,她應該要柔弱。
  他不應該愛男生,她不應該愛女生。
  他不應該苗條,她不應該強壯。
  他不應該嬌小,她不應該高大。
  他不應該柔弱,她不應該堅強。

  所以,

  他要交個女朋友,她要交個男朋友。
  他要鍛鍊身體,她要修飾身材。
  他哭了就不勇敢,她哭了楚楚可憐。
  這類例子不勝枚舉。

  那麼,同志在哪裡?在這樣性別二分的框架中,同志被迫歸類到不適切的分類中,以不合理的標準被檢視、被譴責、被排斥。這套以性別為基準產生的準則,同時壓迫著異性戀者與非異性戀者,監視著我們每一個人。

  性別真的這麼重要嗎?可不可以有一天,我不用說:我是個「女性」,我可以說:我是個「外表陰柔,但個性有時陽剛有時陰柔的人」?
  「性別」這個標籤,是我們都應該試著撕下來的。

「人人平等!生而平等!」

  「為什麼你是異性戀,要來參加同志大遊行?」我接受一名記者的短訪,他是新加坡雜誌《ELEMENT愛力先生》的記者。

  我的回答是,同志就跟我們異性戀一樣,大家都是人,沒有什麼「不正常」的。我小學的時候認識一個同志,但到了國中我才知道他是個同志,而我和他的相處與我和別人的相處,這兩者並沒有什麼不一樣,只不過是他們喜歡的對象和我們常見的男愛女、女愛男不一樣,讓我覺得同志沒什麼「不正常」,沒必要歧視他們。
 

偏見-歧視-不平等想法-行為-政策、環境、制度……

  我們對於某些特質產生對某些人的偏見,這個偏見再表現於行為上,造成歧視,甚至產生不平等的制度、不友善的環境。 [註1]

  然而,這個社會需要什麼?偏見、歧視、汙名、不平等?我想這些都不需要。人人都應該平等的生活,生而平等,進入社會也應該平等,而不是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漸漸不平等了,漸漸地有人被剝奪權利、有人掌握了特權。

  人人平等!生而平等!

  不只是性/別,這個社會還存在階級、種族、教育、健康等等各種不平等。我們不能決定我們的出身,但我們能不能盡力地,不要讓出身決定我們的命運?

[註1] 可參考厄文‧高夫曼《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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