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北市府,減少無意義的行政作為
【新聞疑義1529】請北市府,減少無意義的行政作為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法務部今天將北市府移送偵辦的大巨蛋案退回,台北市政風處表示,現正瞭解並彙整相關資料,等收到法務部正式公文後,將擇期提請廉政透明委員會討論後續作為。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10日決議,將大巨蛋案和美河市案移送法務部調查。但法務部今天表示,法務部是司法行政機關,並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責,因此發文將兩案退回北市府。法務部說,台北市政府若認為有任何人涉犯罪嫌疑要提出告發,應該依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請台北市政府逕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提出。另大巨蛋案是否涉及其他行政責任,法務部也非權責機構,因此也無權受理行政責任。對此台北市政風處晚間發出新聞稿回應,表示正在瞭解並彙整相關資料,等收到法務部正式公文後,將擇期提請廉政透明委員會討論後續作為(經濟日報104年6月23日報導: 法務部退回大巨蛋案 北市府:廉委會討論)。
【疑義】
按綜觀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1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第92條:「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等相關規定,有權偵查犯罪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法務部並無偵查犯罪之權限,也非大巨蛋案是否涉及其他行政責任之權責機構。
而臺北市政府,設有法務局,這些規定,並非毫無所知;而且在移送法務部之前,法務部有無偵查犯罪之權限?有無大巨蛋案是否涉及其他行政責任之權責?早就見諸於報章、雜誌、媒體等,柯p及相關公務人員也難謂不清楚。
然臺北市政府及柯p,依然基於政治考量或其他因素,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而徒費相關公務資源及公款;此舉,相關公務人員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等相關規定,應依相關法令查處;
至於臺北市政府及柯p,請減少沒用的行政作為,不要再浪費相關公務資源及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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