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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詳細調查檢察官楊大智起訴理由[未明原因,懷有敵意]?是否失職

2015/06/2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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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這不是教唆甚麼是教唆?檢察官楊大智在所謂的偵查不公開下對加害人說[不要理他,再來請警衛.......他告一件,反告他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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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由:中華電信施工挖斷居民自來水管,民眾向中華電信反映,竟遭該公司主任嗆聲[管太多,你來看看],該經理發文給他[過優閒生活].過不久被其經理提告.

被挖斷水管無水喝?反映結果竟被視為敵意?

檢察官有盡職調查責任嗎?還是對民眾懷有敵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04年6月24日北檢玉信104調85字第42661號以誤會結案

二、本件陳情意旨陳訴有關本署楊大智檢察官承辦誣告案件(經查應為本署99年度偵字第15940號誣告案件),起訴書應載明「事實、原因、理由」可如僅載明「未明原因」對中華電信有敵意,楊大智顯有瀆職,且楊大智在偵查庭唆加害人做違法的事,請求調閱4月29目偵查庭錄影帶,查證楊大智所說內容及筆錄記載等情。

三、經查明如下:

1、本署99年度偵字第15940號誣告案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記載「000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退休員工,出於不明之原因,對中華電信有莫名之敵意,明知中華電信董事長111、該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營運處經理222及同營運處主任333均未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6日上午,在上開營運處內,侵佔000提出之該營運處98年6月10日服字第0980000137號函,竟意圖使222及111、3333受刑事處分,於98年10月12日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虛構222及111、333共同將上揭字號函件據為己有云云之不實情節,誣告222及111、333均涉犯刑法侵占罪。案經222訴請偵辦。」其所述「出於不明之原因,對中華電信有莫名之敵意」一語,應係敘犯罪之動機,而依偵查實務及法律規定,此為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則偵查所得之證據若不足認定具體之特定原因,承辦檢察官因而認定為「出於不明之原因」自難遽認檢察官有何不當失職。台端所稱檢察官顯有瀆職云云,尚非有據。

2、經本署勘驗99年4月29日偵查開庭之錄音錄影檔案結果,近半小時之偵訊內容核與筆錄記載大致相符(因偵訊筆錄無法逐字記載),且未發現有台端所指承辦檢察官教唆加害人做違法的事之內容。台端主觀上或認檢察官當日偵訊不夠親和、感受不佳,惟尚難因此遠認檢察官有違法失職。本件陳訴容係誤會爰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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