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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羅瑩雪應調查地檢署的蜘蛛網是否和刑事犯罪有關?

2015/07/0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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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蜘蛛網(cobweb或spider web)沒人打掃的屋子裡會聚集很多蜘蛛蜘蛛網自然也就多?蜘蛛網會讓人民有安全安定安心的生活環境?誰去負責監督與管理?

        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法務部現任部長羅瑩雪!

照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000年完成正式驗收啟用,座落於臺南市健康路三段三一0號。主要任務為追訴犯罪、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推動司法保護工作藉以維護社會治安防制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本署置檢察長1人、襄閱主任檢察官1人.............

民眾陳情接到回覆內容如下:

[主旨:本署104年度他字第2649號被告本署不詳案由一案,因告發之事顯與刑事犯罪無關,已作他結,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4年5月22日陳情書。

二、台端陳情本署1至3樓樓梯間有蜘蛛網乙情,顯與刑事犯罪無關,故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三)所定.「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之規定予以簽結。]

檢察體系銷案方式:

1. 起訴銷案。

2. 無人再議。

3. 併審銷案。

4. 移轉管轄銷案。

5. 分割數案號,製造件數,以減輕偵查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三)所定

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

        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他」字案浮濫

2012/08/21法務部提出說明

一、有關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而偵查案件案號之冠字,僅係檢察機關內部之事務分配,檢察官之偵查作為,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偵查中得分「他」案者,主要係對於告訴、告發之案件,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又該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者。邇來因部分檢察機關未依規定分案,或未適時將案件改分「偵」案偵辦,致遭非議,本部已於101年5月15日以法檢字第1010412518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將持續督促所屬檢察機關檢討改善。

三、有關檢察官傳喚「他」案被告,應以「傳票」「通知書」為之部分,本部業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份檢察官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之研究意見中,認為傳喚被告,應以傳票為之,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宜因案件冠字而有區別;惟若「他」案中因被告身分或犯罪事實有一不明,而有查證必要時,始例外得以「通知書」為之。本部已將研究意見函復臺高檢署,並函請各檢察機關照辦。

四、有關監察院糾正案文所指「他」案行政簽結應否於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等事項,本部將儘速邀集各檢察機關開會就嚴格規定分他案之條件及結案等諸多問題,研議可行方式,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法制。

法務部簡介2015/03/17

【前言】

法務部的業務,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

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

所屬機關依業務性質分5大系統,一、檢察機關;二、調查機關;三、矯正機關;四、行政執行機關;五、廉政機構。

分別負責打擊犯罪、為民眾伸張正義、矯正教化收容人、輔導更生人、保護犯罪被害人、推動廉政革新、提供法規諮商、執行公法上金錢債權等各項重要施政工作。

法務部同仁的全心付出,就是要讓人民有安全、安定、安心的生活環境。

瀆職罪是否為刑事犯罪?

探究公務員職務上與主管或監督上的關係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例認為:「刑法第131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要旨中,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瀆職罪從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前提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蜘蛛網的故事

https://tw.news.yahoo.com/義警求籤-蜻蜓飛入蜘蛛網-陳福祥果真落網-...

2015年1月25日 - 殺手陳福祥逃亡12天終於落網,破案過程中有一個小插曲,萬華一位義警在槍擊案發生之後曾到萬華一家宮廟求籤,標題寫著「蜻蜓飛入蜘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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