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希臘化、年金改革、延後退休年齡
【新聞疑義1532】臺灣希臘化、年金改革、延後退休年齡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昨天批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渲染希臘問題,套在台灣年金改革上,過度簡化問題。她提兩大改革方向,「改革高階公務員年金」、「改善基金投資績效」,不會輕易延後公務員退休年紀,排擠年輕人就業空間。洪辦發言人游梓翔指出,年金改革相當複雜,應該要由各黨、各當事人團體出面對話,「改對」比「改快」重要;基層公務員領取的退休金是基本生活保障,傾向不變,而是調整高階公務員的退休金領取比例,未來會請相關專家換算出修正公式,盡量不影響基層公務員。他說,另一改革方向則是要改善政府各項基金投資績效,例如先前傳出勞保基金將入不敷出或勞退基金問題等,洪秀柱主張改善績效,才能保障人民退休金。洪秀柱說,不應歧視軍公教人員,將財政健全變成階級鬥爭戰場,民進黨提的簡化年金制度、延後退休年齡,都不能冒進,「延後退休金請領年齡等於排擠年輕人就業空間,不能說改就改,當務之急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洪說,民進黨將年金改革泛政治化,用希臘化聳動言詞恐嚇民眾,去年台灣GDP成長率為百分之三點七,希臘只有百分之零點八;今年三月統計台灣失業率百分之三點七,希臘高達百分之廿五,且台灣外匯存底四千一百億美元,相較於希臘六十二點四億美元,兩者公務員體系、政府財務結構完全不同。她說,希臘最大問題是進入歐元區後欠下巨額「外債」,蔡英文卻誤解為「國債」。希臘公務員薪資比一般企業多三倍;但台灣公務員比率約占總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組織改造後,軍公教退撫支出占國家總預算比例更逐年下降。洪秀柱說,蔡英文應停止用錯誤資訊誤導人民。近來苗栗縣債務非單一個案,高雄市一年以上未償債務也有兩千三百多億,短期債務高達兩百廿七億元,也需好好檢視。高市新聞局長丁允恭說,高雄和苗栗不一樣,「台積電不能和雜貨店相比」;高市財產是負債的五點二四倍,苗栗只有一點○八倍;高市每年預算規模一千兩百多億元,苗栗只有兩、三百億 (聯合報104年7月14日報導: 洪秀柱年金改革提2方向 不延後退休年齡)。
【疑義】
按希臘會造成如此財政困境,原因很多,有社會福利太多、人民勞動力未提升、文化附加價值未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未有效整合與利用等原因,而且其所欠的是國際外債,與臺灣國內舉債不同,加上,希臘民情與台灣民情的差異,及歐元區成員與非區域經濟體成員的不同(縱使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註一】或融入一帶一路【註二】,其情況亦與歐元區有所差異,例如歐元區貨幣統一,一帶一路並沒有貨幣統一,人民幣國際化與貨幣統一仍有差異),使得臺灣希臘化的機率,大大降低。
惟臺灣各政府舉債有增多的傾向,年金制度也有破產的疑慮,從社會安定性及後世代權(註三)的角度來看,自應慎重因應;所以,抑制各政府舉債、改革年金制度、提高基金收益、評估檢討社會福利、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例如延後退休年齡等)、文化附加價值的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有效的整合與利用、企業結構的再塑等開源節流手段,均有必要去思考。
換言之,洪秀柱所提「改善基金投資績效」思維,本文予以贊同;惟「改革高階公務員年金」,可能只能「向後生效」,終究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溯及既往,雖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又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違,值得再三思量。
至於延後退休年齡,則可從另一方向去思考;如在目前自請退休、屆齡強制退休(註四)之外,給予另一種選擇(而不是強制),並有助於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或可思考。
【註解】
註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請參https://tw.search.yahoo.com/search?fr=yfp-t-exclusiveBkt-tw&p=%E4%BA%9E%E6%B4%B2%E5%9F%BA%E7%A4%8E%E8%A8%AD%E6%96%BD%E6%8A%95%E8%B3%87%E9%8A%80%E8%A1%8C 。
註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2235&job_id=211262&article_id=126663 )。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第5條第1項:「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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