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2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大校友會館
「開放檔案合理應用」與轉型正義座談會時間: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許文堂|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來賓:陳進金|東華大學歷史;在副教授;張素玢|台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共同主張
一、主動解密
被列為國家機密之檔案,除非權責機關核定延長保密期
限,否則期滿一律主動解密.非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機密
期限,至多三十年所有檔案皆主動解密。唯對外之佈建、
政治遊說之捐款不在此限.
二、個資法適用問題
三十年期滿檔案開放應用時,有關轉型正義或是歷史真相研究需要揭露特定人,屬於個資法[公益目的例外]
而「公務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所聘用的人員(如線民)在執行公務時的相關資料,並不屬於個資法的保障範籌.
三、作業完成後一律開放
法案或行政作業完成後,包含前置作業的會議資料、簽稿等一律開放.
四、憲法機關資料應列為國家檔案
總統是憲法機關,相關檔案、函件、日記一律列為國家檔案.
五、依法開放性原則
未滿三十年的非機密檔案,仍應依法及前述原則開放應用.不可以保障個資為由,將整份檔案、卷宗下架或拒絕研究及公益使用.
六、已公開檔案之處理原則
之前業經公開的檔案資料,如判決書(性侵害案件除外)應公開提供研究使用。
七、學者專家協助判斷開放
有關當事人或研究者申請利用之非機密檔案,如權責機關認為不宜提供,應交由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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