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的評論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周玉寇三億男案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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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說,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的評論,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本案並非可受公評之事。。。

也許媒體人要很清楚的釐清哪些是可受公評之事!這可能是作個媒體人最重要的功課吧!

法官判定本案並非可受公評之事!到底『可受公評』的定義是什麼???

有沒有可能見仁見智,沒有定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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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查證 周玉蔻敗訴關鍵

http://udn.com/news/story/8512/1136030-%E6%9C%AA%E5%90%88%E7%90%86%E6%9F%A5%E8%AD%89-%E5%91%A8%E7%8E%89%E8%94%BB%E6%95%97%E8%A8%B4%E9%97%9C%E9%8D%B5

法院判決周玉蔻的關鍵在於,傳聞事件媒體人如能盡到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說為真實之下,即不負法律責任;但周玉蔻私下聽柯文哲提及3億男的傳聞,雖然柯P並未明講對象是誰,周玉蔻卻非不可能查證,且查證難度並不高,因此判周敗訴。

3億男事件衍生的民事賠償官司,法院上午判決周玉蔻敗訴應賠償郭台銘200萬元,同時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判決理由說,周玉蔻明知柯文哲所告知的內容屬於傳聞,即認為柯文哲提供的消息為可信,並非合理,至於周玉蔻臨訟聲請傳喚鴻海集團的公關人員,希望以此證明有查證,法院認為,周女是在公開指述後才說查證,已與本案關鍵的事前查證無涉。

周玉蔻辯稱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判決指出,本案首應釐清的是有無3億元政治獻金連勝文的真偽,如不是,卻用言論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用,對於因此言論遭到社會評價貶損的一方,自應負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說,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的評論,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本案並非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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