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董事長蔡力行 這不是違反誠信!甚麼是違反誠信?費用爭議不得催費停話!
公民記者:朱水文
民眾向中華電信申訴電信費用有爭議,中華電信卻未回覆,即將該用戶停話,
依據中華電信行動服務契約第25條,乙方對於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及暫停通話.
明顯中華電信已違反其誠信經營守則.卻包庇違法失職員工卻不追究.
中華電信董事長蔡力行有詳讀誠信經營守則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第 14 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99 年 12 月 28 日第 6 屆董事會第 5 次會議通過 本公司 100.01.05 信人二字第 1000000032 號函發布
第1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各機構(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建立誠信 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 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2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 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 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 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3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4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 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 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5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 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 環境。
第6條 (防範要點) 本公司為落實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另訂「中華電信防範不誠信 行為要點」(以下簡稱防範要點)。 前項訂定之防範要點,應符合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 之相關法令。
第7條(防範要點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要點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 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前項防範要點應包含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8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內部規章及對外有關文件中明示誠信 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 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9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 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 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 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10 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 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 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 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 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政 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 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 12 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於 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 13 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不得 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 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 14 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 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 防範要點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 15 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 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要點。
第 16 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 人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 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 17 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 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 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 告提報董事會。
第 18 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之防範要點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其內容包含 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利益須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 權利義務之虞。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 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 19 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 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要點及 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 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 20 條(檢舉與懲戒) 本公司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 保密。 本公司應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 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 等資訊。
第 21 條(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 形。
第22 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 則,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 23 條(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 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