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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劉昌坪律師呼籲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成立財稅法院解決萬年稅單問題

2015/09/26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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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理律劉昌坪律師呼籲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成立財稅法院解決萬年稅單問題

 

(記者廖旻姍/台北報導)司法權具有二大功能,第一是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第二是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立法,貫徹憲法意旨、保障人民權益。實際上人民不服行政處分,透過行政救濟是否可以獲得有效的救濟?理律法律事務所9月18日(五)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全球化時代下台灣稅制的『變』與『不變』」研討會,特別以「憲法租稅人權之保障-以實務上長期存在之萬年稅單問題為中心」為主題進行探討台灣獨有現象「萬年稅單」。該所初級合夥律師劉昌坪認為,納稅人打贏稅務訴訟,卻因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不斷的在行政救濟中輪迴受折磨,是對於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很大的傷害。他呼籲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並成立財稅法院培養專業法官經驗,解決萬年稅單問題。

 

劉昌坪以希臘神話薛西弗斯的故事來說明萬年稅單的問題。薛西弗斯觸怒宙斯被罰推巨石上山頂,到山頂之後石頭會滾下來,他必須再將石頭推上山,日復一日周而復始,「眾神認為要一個人做一件毫無希望的事情是對他最大的處罰。」

 

劉昌坪指出當事人訴訟中請求法院將原處分、復查決定、訴願決定等均撤銷,但判決的結果僅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沒有撤銷原處分,當事人認為跟當時請求不一樣,以為法院漏未判決,所以申請補充判決。結果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經將復查決定訴願決定撤銷了,對當事人的權利已經足夠保障,所以沒有申請補充判決的必要而裁定駁回。行政法院不處理原處分,將導致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時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保障,相當於當事人明明主張有A、B、C三項,但是法院判決只有B、C,卻跟當事人說這樣保障已經夠了,再回去復查一次吧!

 

目前實務上採取「裁決主義」只撤銷復查決定,劉昌坪認為在法理上有檢討的必要,當時採取裁決主義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因為稅務案件必須先經復查程序,復查程序是訴願的先行程序,此先行程序是針對大量反覆發生且具有專業性案件給予行政機關再一次自我審查的機會,目的是盡速讓當事人的權益獲得救濟,因為也許行政機關案件多,不免犯了錯,透過復查程序就可以快速解決當事人的問題,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增加對人民權益的保障。但是實務上用這樣的理由反過來說,因為有訴願先行程序在,所以對人民就有足夠的保障,所以司法權的審查範圍就不包括原處分,這是完全漠視當事人的權益主張。

 

當天兩位與談人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暨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都認同劉昌坪的見解。並補充說明,訴願的先行程序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不是用來剝奪他司法的訴訟權,這兩者之間不能做為一個交換,再者訴願的先行程序都是由行政機關內部所做成的自我審查機制,不能用行政救濟取代司法救濟,這是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核心價值,不能夠被架空。理律執行長李念祖律師比喻,若原處分為100元,復查是98元,難道人民打贏了要付更多稅嗎?這樣道理不通。他指出,司法思考行政機關做的對或不對,是從保障人權角度,司法尊重行政,並不是行政權所做的事情,司法不能裁決。然從萬年稅單中看到,行政法院失去存在的功能,法治國家化為烏有。

 

劉昌坪指出第二個需要檢討的理由是,法律安定性是相當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法院還是認為只撤銷復查決定而置原處分不顧,勢必當事人又要重頭再經歷一次復查程序反覆的爭訟,可能10年、8年都沒辦法獲得解決,對法律的安定性有所傷害。第三個理由是核定處分沒有附具體詳盡的理由,按照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的規定,沒有具名的理由在行政程序終結前是可以補正的,但是只撤銷復查決定,保留一個所謂沒有具名理由的核定,就會形成一個矛盾的現象。第四個理由是大法官654號解釋中,提到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有兩個:一個是人民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且接受公平審判的程序,第二個是讓當事人獲得及時而有效的保障,如果法院認為已經行了言詞辯論、盡了職權調查,就落實了正當法律程序,但試問把案子退回行政機關重新做復查決定,有提供當事人及時有效的保障嗎?如果沒有,根本侵害了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是一個相當值得思考的問題。

 

劉昌坪指出近10年高等行政法院一審終結案件中,高達1/3是稅務案件,如果都擺盪在法院跟稽徵機關之間,只因為當事人跟稽徵機關的見解不一致,法院豈不是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處理,對訴訟經濟來講也是很大的傷害。劉昌坪認為要從憲法的法理、人權的保障去思考,即使訴願先行程序非常多,並不是都採裁決主義,唯獨對稅務案件採裁決主義,是否符合平等原則?行政法院若認為原處分違法,本就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97條規定逕予判決,沒有必要再請原處分機關另為復查決定。

 

劉昌坪提到解決萬年稅單的方法,除學者建議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外,可考慮設立財稅專門法院,累積財稅專業法官審理稅務案件之經驗,使法官有自為判決的能力及信心,以及揚棄長期採取裁決主義,改採原處分主義,真正發揮人權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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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律師劉昌坪呼籲建立稅捐妥速審查機制,並成立財稅法院培養專業法官經驗,解決萬年稅單問題。

 

圖2:「全球化時代的法治發展」系列研討會,探討台灣稅制的『不變』喚起重視人權,照片(右起) 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暨合夥律師李念祖、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暨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律師劉昌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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