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30 司改會 對徐自強案呼籲檢察總長放棄上訴
公民記者:朱水文
徐自強案更九審在9月1日判決無罪後,高檢署於9月19日又提起上訴。
2015年09月30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最高檢察署呼籲:
上訴,是檢察官的權力。浮濫上訴,是人民長久以來的司法苦痛。
最高檢依法可以指揮監督上訴與否,但向來都只是轉一手,逕送最高法院。
台灣高檢署更九審上訴書v.s.檢察總長五次非常上訴﹒理由對照表
更九審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上訴書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
黃春棋被刑求? 未被刑求 應予調查 未經合法
黃春棋自白可信? 合理可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調查,
陳憶隆自白可信? 合理可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不足採信 證據能力
徐自強不在場? 不足採信 應予調查 合理可信 應予調查 合理可信
有無補強證據? 有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無證據
(書類內容請上司改會網站下載www.jrf.orq.tw)
比對更九審上訴書與五次非常上訴書的理由(參上表),會發現高檢署檢察官完全不能體認檢察總長保障人權,
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苦心。
徐自強案和其他案件不同,檢察總長曾提出五次非常上訴,更九審判決無罪,達成五次非常上訴的目標,檢察一體,不應出現這種自我矛盾。
其中最離譜的是,更九審上訴書竟以「健康檢查紀錄表所載之若干可見輕微傷勢,依通常之社會經驗,係共犯黃春祺自己輕易可得製造。」以及「若依共犯黃春棋所供,其既已明知或預知,警方將對其刑求,何以均稱不用委任辯護人到場,是其刑求抗辯僅係為卸兔供出實情之刑責,要難採信」作為反駁更九審判決書認定共同被告黃春棋遭到刑求的理由。
面對這樣的下屬檢察官,檢察總長對徐自強案該不該上訴,不能沒有意見。
依據《法官法》第93條,檢察總長得親自辦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
呼籲檢察總長應親自辦理徐自強案的上訴,樹立維護司法正義的典範不該上訴就放棄上訴。
如果真有法律爭議需要上訴釐清,也需要公開上訴理由,並聲請在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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