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膛目結舌的官商勾結 林內廠弊案內幕大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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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雲林縣因為各地大型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排擠處理生活垃圾的餘裕量,焚化廠餘裕量大的某些縣市不收外縣市生活垃圾,而爆發垃圾危機

林內焚化設廠過程賄聲賄影,環保署不思如何管好生活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的問題,反而要求雲林縣政府啟用離淨水場只有1.8公里焚化廠、嚴重威脅雲林飲用水水質、令林內鄉民與環保團體: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群起激憤,而於2015年10月2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林內廠根本是個大弊案,前雲林縣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當初如果沒有解約,今日雲林縣民不僅要負擔18%的公務人員退休金,也要負擔17.79%的利息來供養興建林內焚化廠的達和

用地相關成本灌水疑暗藏賄賂經費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律師指出,林內廠是個自業者先出資興建、再由政府以保證垃圾量方式分二十年攤還部份建設費、二十年後產權歸業者的民有民營(BOO)焚化廠。當初業者達和為取得雲林縣政府合約,涉嫌賄賂,後相關人士遭檢察官起訴。歷經8年司法審查,雖然因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漏未審酌被告有無應受迅速審判而應減刑事由而發回更審,但根據媒體報導,2014年更三審認定:達和公司投標前,即預定以1億2000萬元打點官員、民代與黑道,並灌水在購地款內。根據雲林縣政府與達和簽訂的合約,達和估算的用地相關成本達4.98億;根據仲裁書中的事證,其中2.95億元用於購買5.1825公頃的農地,相當於每分農地570萬元;若以實際過戶的土地面積僅3.7986公頃計算,則每分農地高達777萬元;但這些位處偏鄉的農地,其實當時公告現值每分地僅60萬元。這些用地相關成本,即很可能包含賄賂經費,且涵蓋在應分二十年攤還的建設費中。

工程費用偏高大慷人民之慨

順貴律師繼續補充說,

用地相關成本灌水外,林內廠建設費中的幾個主要成本項目,如工程費用、籌辦費用、融資成本與興建期間資金成本等,也遠高於相同規模的台中烏日廠與稍小的苗栗竹南廠。其中工程費用24.7億,整整比烏日廠高出8億,比竹南廠高出2.45億。整體而言,其建費高出烏日廠14.92億元,此經費幾乎可以再蓋三分之二座烏日廠。同時,林內廠的建設費也比同等規模的宣蘭廠及基隆廠高出8.89億!

高利貸17.79%強迫人民刷卡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批擊,達和以高利率,要縣府分期攤還這可能包含賄賂且金額確實也偏高的建設成本,而前縣府竟能同意這樣的暴利合約。以林內廠和烏日廠來做個比較:由於林內廠是BOO模式,依照合約,產權在二十年後歸達和,因此這33.13億的建設費中有部份成本是達和自己要負擔,只有21.85億元是要縣府以保證垃圾量的方式,分二十年攤還。相對地,簽BOT合約的烏日廠,產權在二十年後歸台中市政府,因此台中市政府必須在二十年內攤還全部建設成本18.21億元。這兩廠的應攤還建設費相差不多,但雲林縣政府二十年總共要為這筆21.85億的費用付出接近4倍本金、高達80.8億元的本金加利息,而台中市政府只須為18.21億元的建設費付出2.39倍本金、相當於42.7億元的本金加利息。負責興建營運台中烏日廠的中鼎,二十年可拿回2.39倍本金,已經是暴利,而興建林內廠的達和,更是暴利中的暴利。根據計算,可讓21.85億元滾出4倍本金的年利率,是17.79%,同樣由達和興建的台東廠,也高達14.03%;由其他廠商興建的BOO或BOT廠,則按招標文件的預定,不超過10%!!

解約省下至少40億環署應協助買回林內廠轉作他途

2006年8月雲林縣政府以達和重大違約為由,解除不平等的林內廠合約,讓縣民垃圾賣不用負擔這17.79%的高利貸;而且,環評後來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定無效,土地弊案的司法審查亦判斷達和有行賄事實,雖然還未定捕。但不幸的是,雲林縣政府卻也遭到達和利用仲裁機制反擊,而必須付出29.5億元賠款,買下林內廠產權

仲裁偏頗但縣府解約決策仍然正確

立法委員田秋堇批擊

仲裁庭的這個決定相當偏頗,只看到業者投資應受到保障,而不管其手段是否正當。他認為,企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暴利的達和,根本不該獲得賠償;即使要賠,某部份款項也是該由貪污違法及失職者來賠。然而,身為當事者的雲林縣政府,在仲裁結果具備強制力下,仍必須先蓋括承受過往錯誤,嗣後再向失職者索賠。而且,即使必須賠償29.5億,雲林縣政府的解約,仍是正確決定。若能補助或協助其取得3%以下低利貸款(2008年以來房貸利率不到3% ) ,再分二十年來償還這29.5億,則二十年總支出最多也不過39.66億元,整整比不解約時必須攤還給達和的80.8億元還要少一半經費,再加上取得產權後,雲林縣府可將這個選址不當的焚化廠中機器設備拍賣,不僅可為國庫省下40億元以上經費,廠房還可用來辦公、進行環境教育、資源分類與廚餘堆肥。

林內廠選址不當買回也不應啟用

然而,財政困窘的雲林縣政府早在張榮味時代即接近舉債上限,根本無力賠償,要舉債又遭議會阻擋,而不得不向環保署求援,環保署卻以林內廠必須啟用方答應補助。當初提起林內焚化廠環評無效之訴的吳德雄律師質疑,林內、竹山等地在大氣擴散條件不佳時空氣品質即常常不良,因為有來自六輕、溪州焚化廠、甚至台中等地的污染,如果又讓林內廠運轉,居民的生活品質怎麼辦?要如何保障那關係到雲林縣民健康的林內淨水場水質?身為環保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怎麼可以要求這明顯選址不當、環評有明顯瑕疵(除林內淨水廠外,尚有生態、水源水質、施工前健康風險評估..等)而遭行政法院撤錯的焚化廠敵用?而且如果焚化廠越多,餘裕量就越多,焚化廠為能正常運轉就必須以低價搶收廢棄物,如此就可能有越多不適燃或有毒的事業廢棄物,偷渡到焚化廠,事業單位也不會有誘因好好思考如何源頭減量了。環保署的這種不顧自己本身環保職責的要求,簡直就像是焚化廠操作業者的代言人。

環署當初監督不力應負一半賠償責任

吳德雄律師進一步指出,

環保署身為BOOIBOT焚化廠興建計畫之規劃與補助機關與環評中央主管機關,難道不用負監督不力責任嗎?這些合約,都必須送環保署核備或備查,難道環保署看不出每年攤提建設費高得不合常理嗎?難道必須補助縣府一半攤提建設費的環保署,不必為國庫嚴謹把關嗎?在林內居民因為環評說明書內容充滿瑕疵而向環保署提起訴願,環保署卻連以環評非行政處分及居民無訴訟資格而不願受理,也不願好好檢視環說書內容一眼,難道地方政府胡亂環評,中央都不用管嗎?若環保署當年能好好負起責任,監督在群魔亂舞下的雲林縣政府,及時撤銷林內廠環評或合約,就不會有後來違法興建的林內廠了。環保署當初反而故意曲解法律阻礙地方居民取得勝訴,好讓違法焚化廠搶先於訴訟結案之前,順利完工,種種作為等於是參與違法,建造不得使用之焚化廠,雲林縣政府才有仲裁案補償款的負擔,如不無條件撥款解決,實難服人。

買回轉作他途勿漠視國家土地資源流失

劉建國委員辦公室主任田飛生呼籲,

環保署應儘速協助雲林縣政府買回林內廠轉作他途。雲林縣府目前已經有價值15億元的縣有土地,因達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而遭到查封拍賣,難道環保署還要迴避自己過去疏失,漢視國家土地資源繼續流失嗎?

環團同時呼籲,達和應有企業社會責任,承認過去錯誤,放棄對雲林縣政府的債權,不要只知貪婪追逐利益。

面對環保團體等的提問,環保署總隊長蕭清郎的回應[早日啟用,自己垃圾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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