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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公民意識為司法上緊發條 拒絕冤案侵害

2015/11/0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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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發揮公民意識為司法上緊發條 拒絕冤案侵害

 

(記者歐陽翎/台北報導)

浪費20年的司法及社會成本的徐自強案,終經更九審改判無罪。當公權力侵害你我基本人權,該如何小心自保,避免成淪為不公不義之下的受害者呢?11月1日(週日)晚上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日前於國父紀念館一樓演講廳舉辦的「保養國家機器全民GO」公益講座部分內容,播出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及力鼎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張振興的精采與談內容,探討公僕行使公權力的盲點,並例舉中外著名冤錯案,呼籲全民共同發揮公民意識,為國家機器上緊發條!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強調,有權利就必有救濟,有權力就必有制衡,但是台灣卻常發生權力不受制衡,尤其是檢察權。吳景欽表示,認罪協商與陪審制度,是英美刑事司法的兩大特色,然而正義也可能被協商所犧牲,他同時舉例美國水門案及白水案,說明美國大陪審團制度的運作。美國陪審團制度,由平民去坐上陪審的位置,有效防止檢察權濫用。台灣的檢察官也應該制衡,才能減少很多因檢察權失去抑制所造成的冤案。

 

吳景欽同時以近來獲得無罪判決的徐自強案,及最高法院三審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太極門冤案為例,這兩個都是行政機關迫害人權的指標案例。吳景欽告訴大家,在台灣幾乎沒有檢察官因濫權起訴受懲,只有少數檢察官因收賄才會被告,因此檢察官濫權起訴,未受到任何制衡而心生警惕,他建議台灣應學習日本,由平民組成檢察審查會,針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進行裁量權。

 

曾任代理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的張振興律師則是以拋出為何叫「司法」而不是「執法」,來詮釋法律獨立審判時不應只是死守說法律規定條文,還應了解法律的真義,當初立法的原文是什麼?這樣才不會淪為「法匠」,真正的司法是必須能實踐法律的真正意義。

 

張振興也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職責:調查證據是檢察官的職權,公平審判則是法官的任務。法官必須保持中立,不逾越自己公平審判的一個權力。對於居然會發生說有檢察官到最高法院前面去靜坐,要求法官將來開庭的時候也要跟檢察官一起來調查,張振興表示實在匪夷所思!他認為身為司法人員,應該要審思明辨,檢察官更不能怠忽應做的舉證責任,這樣才能落實司法人權。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大家一起來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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