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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104年度學術研討會 大法官應積極將兩公約及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定位為憲法法源

2015/12/0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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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104年度學術研討會

大法官應積極將兩公約及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定位為憲法法源

 

 (記者吳振盺/台北報導)

    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推行至今已經近6個年頭,然而兩公約之權利保障精神似乎仍未普遍被引用於司法審理中,而兩公約與憲法之位階之關係如何界定,似乎仍有待釐清。司法院12月5日於司法官訓練中心舉辦104年度大法官學術研討會,以「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之解釋」為主題,期能從大法官之高度讓兩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對各級法院起帶頭作用,並落實於各級法院之審理中。與會學者專家一致肯定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對我國人權保障觀念有所提升,大法官在釋憲過程中亦可援引兩公約作為國際保障人權趨勢之法源依據,然而除了從釋憲的角度提升人權保障觀念外,相關配套措施,司法與立法機關也應一併考量才能確實達到實質救濟之目的。

 

    司法院院長賴敏浩主持開場時表示,雖然大法官在釋憲上已經有援引兩公約之案例,如釋字701號肯認大陸人員合法來台有其遷徙自由等,然而我國大法官在憲法實務上,如何引用兩公約之精神,還未釐出清晰及系統之脈絡,希望藉由這次研討會,學者專家之見解做為未來改進之參考。陳新民大法官主持第一場討論時表示,人權越來越受國際重視,人權已不是國界可以拘束,而是有世界化趨勢, 所以隨著經濟接軌、資訊接軌,我們國家的人權也要與世界接軌,憲政理念、司法的最高理念的追求,不能以國情的因素將腳步拖慢,故步自封,要同步。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在報告中指出,事實上在21世紀有一個趨勢就是國際公約與各國國內法之互動變得更頻繁,有些人權保障之觀念來自國際法,但國內之實務經驗與法規也會影響到國際法之修訂方向。由於國際法提到許多人權保障之新觀念,具有增補我國憲法保障人權之作用,因此她認為國際法在匯入國內法時應將其憲法化,以豐富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很遺憾的是部分大法官過於輕忽兩公約之地位,事實上就我國之國情,大法官應充分了解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內涵,並將其運用於指摘立法違憲之基礎,這才是正確之落實兩公約之方向。張文貞鼓勵大法官應積極將兩公約及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定位為憲法法源,作為保障人權的基石。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舒芃博士表示,由於台灣之政治環境不見容於國際組織,因此在國際公約之施行上,無法得到國際組織的肯認,但是就因如此,才要更積極主動地導入國際公約之精神,以凸顯我國人權保障之努力。由於我國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仍有不足,因此兩公約不應被放在憲法之框架以內,反而應導入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全球普世價值,督促憲法之施行。她認為兩公約不等同憲法,但是卻可以當作憲法之解釋依據與參考對象,以凸顯其於憲法之特殊地位,做為我國與國際公約接軌之具體實踐。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李念祖表示,就立法者的原意,國際法之導入旨在讓國際法進入憲法,因此其原意是將兩公約當作憲法更高的法源依據,不應因為我國是自願導入的,沒有國際組織之認可與監督,就可以在事後隨便選擇自行離開,放棄已成為國際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

 

    政治大學外交系教授陳純一博士認為國際法對於國內人權保障具有引導之作用,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地位不應該是個人問題,應該以憲法條約來看待,但它不等於釋憲法。他主張國際法種類繁多,在主張或適用這些國際文件時,無法用單一公式解決,應當清楚區隔不同的人權公約對我國憲法基本權不同之功能定位,才能有效之運用。

 

    台大法律學院黃昭元教授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部分條文與我國法律衝突時並不必然適用,而應比較此二者之差異,採取對人權保障較大之法令從寬認定。而公政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具有法律位階,一般法院有適用之義務。他主張大法官釋憲時對於我國憲法所無之條文應參考公政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作為解釋憲法既有權力之參考。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表示,人權條約(國際人權兩公約)既然是國家主動導入國內法化,就條約規範的義務而言,各級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有履行之法律義務,由於人權條約具有國際法及國內法之雙重義務,且為普世之人權保障價值,因此憲法之解釋已必然適用人權條約,亦是不應違逆之義務,這是法律原則有關合理期待之效力,不但有效且妥當。

 

    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依仁表示,如要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成為國內法達到無矛盾相輔相成之「友善公約」,可讓憲法藉由公政公約作為一般法律之總則地位,發揮其規範性之指導作用,使基本人權保障產生累積聚合之狀態,進而調整法律適用之內涵,並作為違憲審查增補之依據。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雲驊更進一步指出,以兩公約作為釋憲之準據是今天學者們的共識,但更應關注的是,當事人是否有因此獲得實質有效的救濟?往往在判定違憲之時,當事人卻不知道下一步應該怎麼進一步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立法者應更著重於個案適用,並建立有效之救濟途徑,才能更積極進入救濟之領域。

 

    從研討會過程中,可看出我國司法在人權保障方面力爭上游之決心,但也有很大之進步空間,如同張文貞教授結論所言,我國施行大法官制度再3年就滿70年,期待在大法官70周年慶時,我國憲法規範秩序及釋憲機關,能夠具有70年前中華民國參與制定聯合國憲章時期一樣,向國際人權規範秩序開放且愛好此秩序的釋憲機關,讓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更加具體落實,讓人民對司法正義更有所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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