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日 學者專家呼籲刑事與行政爭訟事實認定應本於良心及尊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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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是聯合國頒定的人權日,今年(2015年)適逢聯合國頒布「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人權兩公約50週年,也是台灣將兩公約國內法化滿六年。回顧這50年來,雖然各國都知道保障人權的重要,但是近年以來卻戰亂頻仍,天災與人禍不斷剝奪人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而國內方面,兩公約的精神是否落實於實際的人權保障上??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1個公益、學術團體為彰顯人權日之價值,於聯合國人權日當天共同舉辦「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研討會,與會的學者專家紛紛提出建言,人權保障不只應落實於司法,甚至立法與行政部門也應落實實踐,才能真正達到實效。

    研討會首場論壇是由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主持,城仲模開場時表示,事實認定攸關人權保障,而事實可能有五種:第一是自然的事實累積經驗所呈現之事實;第二是法律加入介入之後的事實;第三種是媒體之報導,可能是最荒謬,與事實相距很遠;第四種是檢察官調查之後認定的事實,非常純粹是司法的一環;第五種是法官的判決,法官根據他們所有的資料及法律知識判斷出來的。事實認定的原則應該是最尊重第一種,沒有加油添醋、媒體及司法之介入。假設全民對司法人員的判斷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相信,那第四種、第五種事實就可受信任,但很遺憾現今人民對司法多數不信任。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表示,聯合國會訂定人權日,就表示世界幾乎沒有人權,大家還需努力。16世紀前歐洲也有司法,但司法是用來迫害人民的工具,現在民智已開,西方世界已轉變,了解司法是用來保障人權。人權日的特徵,就是把自己當人,把別人當人看,維護大家都是人。而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洪道子博士所強調的平等原則就是非常重要的觀念。他認為現在的公權力是一天24小時都在家暴人民,才會有所謂冤案、假案、錯案發生。食品在台灣已經是一個恐怖份子的行為,但立法機關還巧立法規,讓人民受災。行政機關更不用說,從來沒有一天有人權,也不講人權教育;而司法機關多數人每天想當官、升官,沒有善盡裁判之角色,沒把良心拿出來捍衛人權。他表示憲法第80條就是闡釋人權在於良心、真心、正心,信仰自己也信仰別人,就如同太極門所發起的愛與和平運動就有尊重人權的重點。

    陳志龍認為太極門冤案是被蓄意製造出來的「假案」。因此事實認定之出發點與目的是最主要的重點,刑事案件如出發點是良心、公平,最後結果就不會有問題;如出發點是陷害,結果也將是錯的。他認為目前台灣的司法在刑案方面大家已經覺醒,已導入審檢分立的觀念,但行政法院卻沒有審稅分立的觀念,導致稅官集行政、立法、司法權於一身的亂象。他指出太極門當初被誣指詐欺及漏稅是假的,猶如檢察官拿一坨大便同時送刑事法院與稅務機關,刑事法院一看就知道說這是大便,就退回去給檢方;但稅務機關卻把它當黃金,說要課稅,連續遭法院撤銷後竟還說已經減少92%,要人民把剩下的8%大便吃下去,真是豈有此理。他呼籲大家加入「全民拒吃大便聯盟」,以抗拒給大便吃的官員,捍衛自身的權益。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表示,主辦單位以事實認定與人權保障為主題非常正確,因為二者關係密切,刑事判決必須依照證據法則才能認定事實而來審判,因此為避免冤獄及不當之事實認定,在事實認定上有很嚴格之法律規則,這是在法治原則下避免司法權之濫用,但法治無法告訴我們它的內涵是對還是錯,因此如果是惡法,結果還是侵害人權。例如實質課稅原則,本是讓量能課稅盡量符合公平原則,行政權雖有法律依據,但如果內容違反人權,就產生不當課稅。因此就是要透過人權保障,以補強法治在空洞內涵下所造成的權力濫用。當國家願意用人權做施政之指標就更能發現它的不足,但如果大法官不把人權當作釋憲基礎,那即便通過兩公約又有何用?鄧衍森認為人權是自然權利,他呼籲大法官應適用兩公約保障人權之內涵為釋憲之應然做法,如果事實掌握者沒有人權概念,則其結果將更不能保障人權。

    台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表示,國家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為稅法與刑法,而司法帶給人民兩大痛苦第一是案件牛步化,最長的訴訟悲劇「流浪法庭三十年」以及太極門刑事案件歷經十年纏訟,稅務訴訟纏訟迄今近二十年等,皆因案件牛步化,當事人付出慘痛代價。另外一個就是,裁判品質不當。這兩大痛苦都是起因於事實認定的問題。例如頂新案法官不應該在食安法硬加上法律所無的要件而扭曲判決,這是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判斷上有問題。她也舉陳致中解職案為例表示,按照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陳致中案可易服社會勞動,其行使職權不致中斷,不應解職。但行政院所做不當解職決定,亦獲行政法院維持。

    洪英花指出,法令多如牛毛,但有時候趕不上社會變遷,因此必須追溯其立法精神,才能得到合理之適用,陳致中的判決是准易服勞動,但行政院卻抓住地方自治法沒有明列易服勞動不用解職,就判定要解職。洪英花主張法律適用除信守文意外也不可拘泥法條文字,而違反立法原意,行政法院沒有依法律原意做處分,其結果反而阻卻人權之進步。

    匯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明懿以沉冤近20年的太極門稅務「假」案為例談稅捐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剖析案件的關鍵在於事實定性錯誤,不是稅額的多寡。行政救濟階段,太極門弟子出具上萬份贈與書證、及國稅局依財政部訴願會撤銷意旨發函調查之函查表均證明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三審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弟子贈與師父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而101年國稅局依照行政院跨部會決議所進行的公告調查結果也證實敬師禮是贈與,而且國稅局也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國稅局以補習班學費之原發單課稅基礎已被證實為錯誤不存在,理應撤銷稅單。王明懿指出,太極門案在法理法證都已明確,國稅局可本於職責依行政程序法122條,主動發現錯誤,廢止所核發之稅單。特別是因行政疏失而有明顯違誤,且有新事證使課稅事實產生動搖,行政機關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課稅行政處分,終結稅務冤案,以落實憲法、國際兩公約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本於良心及保障人權的態度於公權力之行使,才是讓人民免於司法、行政暴力之治本良方。監察院長張博雅出席本場研討會致詞表示,監察院每個月大概會有一千多件的人民陳情案件,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都是相關於人權的問題,尤其是財產權,期盼監察院站在世界人權的立場上,確實維護法律、人權、自由跟平等。(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

圖:左起台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匯智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明懿共同呼籲刑事與行政爭訟事實認定應本於良心及尊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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