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學者葛克昌:提倡「賦稅人權」是台灣對世界最大的貢獻
稅法學者葛克昌:提倡「賦稅人權」是台灣對世界最大的貢獻
【記者劉麗芳/台北報導】今(2015)年12月11日「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討論「稅捐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及消滅時效期間之問題探討」,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表示,從外國稅法判決來看,每個判決的討論核心領域在有無侵害納稅人基本權。因為稅捐的課徵沒有對待給付,必須經由國會同意,而且要有實質正當性、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但在國內都不注重才會發生這麼多稅捐紛爭。關於納稅人基本權利應受保護,葛克昌特別讚揚在印度全球大法官會議,由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提出的「賦稅人權宣言」受到大法官們肯定支持,有NGO團體在台灣國際處境艱難之際,讓世人認識到賦稅人權的重要,這是台灣對世界最大的貢獻。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成立於2000年(民國89年),主要功能為集中辦理所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葛克昌提到,台灣有行政執行署追欠稅,是全世界獨一無二,因為財稅機關沒有受法律訓練,不敢做金錢債務執行,尤其做不好還要國家賠償、追究責任。而所有法治先進國家的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科長以上都受嚴格法律訓練,大部分都擁有律師資格,但國內幾乎可以說完全沒有,所以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做,從以前到現在已混淆不清。
葛克昌認為,回歸過來真正要做的是,稽徵機關本來就是要依照法律解釋,適用稅法,有律師資格自己做就沒有問題,現在變成法務部做,法務部又不懂稅法,追欠稅把它當一般行政執行,對於執行期間,財政部與行政執行署雙方見解又不同,才會變得很複雜。行政執行署認為,稅捐案件經過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沒有效果,或者沒有完全達到目標,就會核發執行憑證認為執行程序沒有終結,所以雖然超過五年徵收期間,仍得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再送執行。而財政部原認為,已發執行憑證,表示已經脫離行政執行機關, 如果已經超過五年徵收期間,就不能再行徵收,而應該註銷。「所有的問題,就是沒有考慮到稅法的特性。」葛克昌分析,稅法與私法債權債務最大不同,就是債權人是公益代表人,而私法上雙方都代表個人利益或公司利益,所以稽徵機關特別要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並以德國租稅通則為例,因為稅捐是沒有對待給付,與其他規費性質不同,所以都規定得非常詳細。
針對國際人權專家已指出以限制出境作為追稅手法違反兩公約,葛克昌認為牽涉太廣要好好探討,並反問,限制出境不得超過五年,但是已經移送執行還沒有結案,已經發給他憑證,後來還沒結案,可以無限期延長嗎?財政部與法務部法律見解為何會不同?葛克昌認為是因為有本位主義,以國稅局來說,案件一直放在那裡,不能結案會影響考績,但是執行機關看法不一樣,認為沒有收到是放縱當事人,正本清源從比例原則來看,葛克昌認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徵收就應該結案,讓人民從新開始。
葛克昌強調,課稅要有法律明文依據,徵收程序也要有法律依據;第二不能侵害納稅人基本權,從外國稅法判決來看,每一個判決的討論核心領域在有無侵害納稅人基本權。而且所有的稅務律師,就是憲法的律師,普通稅務法院也都是討論有否侵害納稅人基本權,國內不太懂這些,因為稅捐是沒有對待給付,稅收都要經過國會(人民同意)而且要實質正當性,還要有正當法律程序。
葛克昌認為國家要讓人民行使經濟上的自由,如果有收益的話,國家再參與分配。「培養很多稅源,我們不是要扼殺稅源!」因為稅務機關認定的所得,其實很多是推估的,與所謂實質課稅與經濟實質一點都無關,都是虛假擬制的,除了課稅還加以處罰,又移送執行,執行不到又發憑證,一輩子不得翻身,有些無辜被稅法追殺處罰案件,徵收期間外還要容忍限制出境。事實上其他國家一定要有逃亡之虞,或隱匿財產、脫產,才會限制出境。葛克昌反問:「那我們要私有財產做什麼?」他呼籲台灣要徹底改革賦稅沒有法律人才。
「賦稅人權宣言」於2012年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AWC)與世界之愛和平總會(FOWPAL)共同於印度第13屆全球首席大法官會議中,發起全球連署行動,呼籲各國政府課稅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重視證據法則、嚴守程序正義、落實人權保障」,共有53國117位響應,尼加拉瓜的中美洲法院秘書長Orlando Guerreo Mayorga表示:「這個宣言很重要,必須讓聯合國知道,讓他們在國際法規中加入保障賦稅人權這一塊,整個世界都需要《賦稅人權宣言》。」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Rene Wadlow博士也表示:「賦稅人權保障已成為國際風潮,台灣推動賦稅人權改革不單有利台灣發展,也會影響到對岸及全世界在此領域上的進步。」
圖說: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特別讚揚在印度全球大法官國際會議,由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提出的「賦稅人權宣言」受到大法官們肯定支持,有NGO團體在台灣國際處境艱難之際,讓世人認識到賦稅人權的重要,這是台灣對世界最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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