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冤案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結構與人事結構改革
解決冤案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結構與人事結構改革
(記者沈天惠/台北報導)
台灣解嚴、民主洗禮至今將近三十年,然「司法不公」魔咒始終揮之不去,冤獄無法獲得平反,讓司法改革路迢迢。日前民間司改會成立「司法陽光網」,代表人民渴望司法公開透明的呼聲。11月27日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有一場「蔡墩銘教授追思研討會」-主題「鄭性澤案分析與評鑑」。前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表示,這兩週法律人出盡鋒頭,只可惜都是負面新聞,對於鄭性澤案沒有落實調查證據,她認為是一個臆測的「草率判決」。
許玉秀指出,鄭性澤案是簡單的槍擊案件,一點都不難證明,但是為什麼調查上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缺失?沒有做現場的重建、彈道鑑定調查證據,甚至偵訊過程錄音帶在三審定讞過程中都沒拿出來比對筆錄。許玉秀認為,鄭性澤案沒有落實調查證據,是一個臆測的「草率判決」。
台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指出,鄭性澤案是密室槍擊案,沒有人逃逸,兇手、證物都在那個KTV房間裡,以2000年當時水準,證明誰開槍?在哪裡開槍?有幾個槍道彈孔?應該是沒問題。
李俊億指出,鄭性澤案最關鍵爭議在槍戰殉職員警蘇憲丕遭誰開槍,法院認定不是已死亡羅武雄,確定判決書提到的兩階段槍擊論邏輯的證據事實上有問題,但是判決引用刑求自白,鄭性澤現在隨時可能被執行死刑。李俊億並指出,科學證據很重要,但不能迷信科學證據,一定要經過嚴格驗證確認,尤其不要認為科學家所講的都對。鄭性澤案有現場勘查報告、法醫解剖報告等等科學鑑定報告,但是鑑識組長證詞、法醫證詞都未經嚴格驗證。李俊億表示,槍擊案件不需繁複的鑑定報告,鄭性澤案該做的沒做,不該做的做一大堆,沒有科學證據可證明鄭性澤持槍殺警,建議重啟調查。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談到,法官應該本著無罪推定及審查監督,防止錯誤發生,依法自白必須有任意性跟真實性,鄭性澤案除了專家的意見、鑑定出錯外,另一個冤錯是「自白」。羅秉成指出,鄭性澤在警訊時有被刑求,高院就採取「鋸箭法」將警詢自白切掉,改用檢察官筆錄,然而「自白不白 自黑很黑」,被告在法庭上很容易附合法官或檢察官的話,用一個簡單的「冤案方程式」就將假自白、假鑑定變成偵破。美國無辜者計劃(Innocence Project)冤錯案也有類似情節,DNA已經證明不是被告還他清白,但法官還是採用被告認罪的自白。
台大法學院林鈺雄教授指出台灣實際案件偵辦、審理過程的洗錢模式之「司法洗錢理論」:先讓警察刑求取得被告自白,再把被告送到檢察官那裡去套用警詢自白,但是檢察官不承認有刑求,最後審判時法官用檢察官自白,不用警訊自白,檢察官變成洗黑錢的白手套,法官變成道貌岸然的商人。林鈺雄認為,鄭性澤案是很差的洗錢案例,根本不符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酷刑禁止」,也違反刑事訴訟程序之自白法則,被告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不得採為證據。林鈺雄並認為,鄭性澤案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得聲請調查證據」,第2項「應依職權調查」,不符合公平審判。
林鈺雄建議,司法改革方向-建立新事證之再審事由、判決違背法令之非常上訴事由。改採真正憲法訴願制度,打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讓我國有正常法制國家的出路;引進違反兩公約再審制度,打通兩公約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節。他指出刑訴法條文太抽象,最高法院可任意定法條,說什麼就是什麼,而兩公約解釋很具體,不是最高法院說了算。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律師表示,台灣實務上對冤案救援採取非常嚴格標準,要申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必須自己證明真實無辜。看完鄭性澤案的卷宗第一想法「真相永遠不會浮現出來」,因為現場已被破壞,查不出真相無法證明真實無辜。尤伯祥指出,鄭性澤案刑求證據很明確,法院無法否認刑求的事實,就用鋸箭法處理鄭性澤的刑求抗辯(錄音帶有聽到哀號的自白不採用,其他的則仍然做為證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他並指出,自白的筆錄記載跟偵訊過程完全不符之情況常發生,如邱和順案,警察刑求都已被判有罪;蘇建和案更三審確定時也認定蘇建和被刑求。法院都是用鋸箭法「你證明警察有刑求沒有關係,你沒有辦法證明檢察官刑求,那我就用檢察官的自白判你有罪。」
尤伯祥談到,案件現場蒐證不全,警察又動過,真相永遠無法水落石出,很多冤案都有類似的結構性問題。邱和順案的兩個案件-陸正案擄人勒贖的錄音帶、柯洪玉蘭案裝被害人用品的黑色塑膠袋都莫名其妙不見了,而真相無法浮現的不利益最後通通歸給被告負擔,鄭性澤案如出一轍。尤伯祥認為,冤案出生時頭上的印記都一樣,開庭審判烏魯木齊,判決書寫得很像一回事。究其原因,最高法院長期以來對下級審的監督,只重視判決結果,忽略判決過程。至今最高法院都還是用改作文的方式監督下級審,法條本身或許要負點責任,但是最高法院的作風要負最大責任。
尤伯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80條實務上幾乎沒有被使用,形同具文,有兩個理由:
一、最高法院不重視公平法院、無罪推定、正當法律程序,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03年度台上字第3717號「一開始說刑事訴訟法依職權調查,因法官角色不明,法院跟被告對立,改採改良式當事人合議,才符合公平法院的形象,後面又說卷證併送期間,法官看到不利被告證據不能置之不理,應曉諭檢察官調查,若未曉諭,是應調查而未調查,構成調查未盡理由,沒盡到客觀性服務,訴訟程序不合法,不足以構成撤銷。」前面講法官要中立,不可跟被告對立,後面幫檢察官在打被告,自相矛盾。
二、筆錄是書記官遵照法官的指示製作,經常不能完整呈現開庭狀況,最高法院只審查筆錄,不會審查到程序違法,但就算真被律師逮到拿去上訴,最高法院的程序標準那麼寬鬆,也不認為會影響判決。徐自強案更六審法官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沒有傳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只把被害人找來開庭,就開始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不重視開庭程序是否合法,下級審當然不會用正當法律程序,且用判決結果容易讓上級審接受。
尤伯祥談到,法國司法文學「檔案裡的虛構」書裡的結論是判決都是檔案裡的虛構,鄭性澤案就是法官根據假的自白筆錄、假的現場做出最後判決。尤伯祥認為,解決冤案結構性問題,必須調整刑事訴訟結構及刑事訴訟背後的人事結構,只在枝節上處理沒辦法解決。他指出今年再審條文有修過,結果鄭性澤案、邱和順案至今仍懸宕未決,因為法官最害怕拿到這種案件,不曉得要怎麼辦?所以想盡各種理由駁回,不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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