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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妥速審判有效救濟方能保障人權

2016/01/0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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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妥速審判有效救濟方能保障人權

 

(記者 張綺雯 台北報導) 總統大選辯論會中各候選人無不使出全力為自己論述,要讓人民相信自己是可以為人民帶來廉能民主政府的總統。勝選的總統將是政府強大公權力的駕馭者,也是全民引頸期盼能遏止行政機關恣意濫用公權力的領導者。1/3(週日)下午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為大家介紹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中華人權協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等單位,於2015年9月19日舉辦「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教授、以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針對我國在行政訴訟與稅制上嚴重侵害人權的問題,提出政府應有的作為建言。

 

若被國稅局枉徵課稅,人民提起稅務訴訟,根據學者統計人民勝訴率僅僅6.11%,即使人民在極低的機率下耗盡時間與金錢獲得了勝訴,行政法院的法官並不會做出終結判決,而是將案子退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果是敗訴的稅務機關反而敗部復活,只要把稅額改一改,就可以繼續開出稅單。也就是說人民即使勝訴,卻還是被迫重新再走行政救濟流程,形成了折磨人民的萬年稅單。吳志光教授指出我國行政救濟這種「歹戲拖棚」的戲碼,讓人民陷入無窮爭訟痛苦,讓人民的申冤管道,無法獲得真正有效救濟。

 

行政機關有行政處分權當然也有撤銷權,而行政法院的法官也一樣擁有司法權及調查權可以調查事實,可以做出終結的判決。為什麼公務員、法官們明明知道行政救濟制度上這個讓人民陷入無窮爭訟的嚴重問題,卻不去解決?吳志光以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點出,節制政府權力、以及保障人民權利這二個最重要的立法精神,因為只有「有效救濟」方能「保障人權」。他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是給做行政處分的機關一個改過糾正的機會,行政機關如果發現自己做的處分有違法、有錯誤,跟事實不符的時候,就應該依據此兩條規定自行撤銷。

 

刑事訴訟因為長達21年的蘇建和案,而有了「刑事妥速審判法」,逾八年就必須終結,但行政訴訟也有拖延審判,也有延宕一~二十年遲而未決的案件,蘇友辰律師表示,遲來的正義,絕對不是人民所期待的正義。對人民而言,關在牢裡很痛苦,然而長年受訟之累遲遲未決,隨時有收到稅單的恐懼,受公權力威脅的精神折磨,甚至比坐牢更令人傷痛。蘇友辰舉出太極門稅務冤案,在稅務行政救濟,太極門已勝訴十數次,但我國稅制存在著萬年稅單,失靈的行政救濟制度,讓國稅局、財政部等行政機關繼續違法強徵課稅,導致冤案長達20年至今沉冤未雪。他呼籲行政訴訟也需要制定「行政妥速審判法」,應該比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發出稅單後最多八年,就不能再重新開出稅單,稅捐機關必須有課稅的期限。

 

行政訴訟雖然沒有涉及到個人的生命權,然而財產權、自由權,乃至於人性尊嚴等權利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國稅局一張鉅額稅單或一個漏稅的裁罰處分,可能使納稅義務人傾家蕩產,不斷輪迴的萬年稅單,可能讓原本健康的人淪為被國家追殺的罪人。蘇友辰極力主張,刑事訴訟法既然已經在104年1月修法放寬再審的條件,行政訴訟也應該比照刑事訴訟放寬再審的條件,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存在某個證物足以動搖原來確定判決的事實基礎,更為有利於受判決人的裁判,就應該允許人民提起再審,刑事訴訟這次進步的立法,也需要一體適用在行政訴訟上,如此我國的法制才能達到有效救濟,才能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公平審判的精神。

 

我國已引進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有效救濟的權利,有立即速審的規範,政府應該檢討改進從而制定相關法令,來確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唯有立法箝制行政權,防止課稅權的濫用,税災才不致於氾濫,納稅人的權益才能受到最起碼的保障,新的一年刑男大律師與全民共同期待,催生陽光的政府,打破稅捐稽徵黑箱,終結萬年稅單無窮凌遲的痛苦,讓冤案不再。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準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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